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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纳税人权利的法律保障现状思考

我国纳税人权利的法律保障现状思考


徐阳光


【摘要】纳税人权利是指依据税法学原理,结合宪法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在税的开征、税的征管和税的支出等领域,在税务立法、税务执法、税务司法等阶段应当享有的与实际享有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这是本文作者在分析国内外学者的观点之后得出的定义。作者据此对我国纳税人权利的法律保障现状作了评析,在肯定其进步与完善的同时,更着重分析了不足之处:最后,作者提出了制度建设方面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纳税人;权利;法律保障
【全文】
  

  一、纳税人权利的范围界定


  

  对于纳税人的权利界定有二分说和三分说等观点。二分说认为,纳税人的权利包括自然权利和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两个方面。自然权利是指与纳税人的自然存在相联系并与纳税人息息相关的部分权利。自然权利具体包括:(1)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权。(2)获取信息权。(3)保护隐私权。(4)忠诚推定权。纳税人有权被认定是诚实的,除非有足够的相反证据给予否定并经法庭判决。这也称为“守法假定”原则。(5)享受专业和礼貌服务的权利。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产生的权利主要有:(1)税法适用的公正性。(2)法定最低限额纳税权。纳税人只应依法交纳其应缴纳的税款。(3)争议抗辩权。(4)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权。[1]三分说只是将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分为两大部分: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纳税人在纳税活动中必须具备方可实际履行纳税义务的部分我们称之为基本权利;随着纳税人纳税行为的进行,其所参与的税收法律关系的发展而生成的权利则为派生权利”[2]。


  

  日本学者北野弘久先生则重点强调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依据北野先生的界定,纳税人基本权利,就是纳税人仅以遵从符合宪法的形式承担纳税义务的权利。它是保障纳税人在宪法规定的规范原则下征收与使用租税的实定宪法上的权利。北野先生认为,“纳税人基本权理论应当成为全部立法(包括预算)上的指导性法理”。[3]这一思想为我国部分学者(如陈刚先生)所接受和提倡。[4]但北野先生并没有对基本权利以外的权利进行探讨,不过,依据其对基本权利的地位界定,我们可以推出,纳税人的其他权利应当都是属于基本权利的派生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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