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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判例在WTO争端解决中的适用

  

  4.法治价值。WTO争端解决机制不具有类似于主权国家法院的强制执行权,WTO争端解决报告如果获得执行必须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必须是在法治框架下作出的。援引以前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的解释和推理,可以加强争端解决报告解释和推理的说服力,使得当事方能够信服。应当说,判例的权威和力量并非来自判例本身,而是隐藏在判例后面或外面的什么东西,使判例具有效力的力量不是法官的意志或命令,而是原则的内在优点或体现在判例中的习惯的现实性。 判例中这种合乎规律的东西可以增强成员方在法治框架下解决争端的信心,成员方在采取行动之前已经预知法律效果。根据这种预见和确信,成员方可以确定它们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且在某种程度上确信它们将不会卷入争端和受到制裁。判例有助于遏制专家组、上诉机构的专横,同样或类似情况要同样处理,削弱它们根据爱好和偏见来作出争端解决报告,从而有利于维护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增强成员方和当事方对专家组、上诉机构的信任。


  

  三、判例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适用与中国的因应之策


  

  中华法系曾是一个判例法极为发达的法系,对于判例法与制定法之间的关系认识也是非常深刻的,通过判例法与制定法的配合,“使法律的确定性和适用上的灵活性相统一,既有效地调整着变动中的社会关系,也使司法官摆脱了消极执法的困窘状态,因此制定法与判例法的相互为用是中华法系的特点和优点之一。” 中华法系的判例法在近代嬗变中因其未体现法治精神且对于新案的约束方面过于僵硬而被摒弃,这有其历史必然性。如何利用我国判例法这一传统法律资源,特别是如何充分发挥判例的优势,这是当今中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WTO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不具有判例法意义上的拘束力,但是具有事实上的判例效力。高度重视并深入研究WTO判例,对于中国利用和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我国的贸易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转变观念,充分利用并积极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国加入WTO后,中国作为当事方参加的案件数量有限,中国起诉和被诉的案件不多。被诉的案件少,说明中国较好地履行了WTO义务,严格遵守了WTO规则。起诉的案件少,表明中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利用率不高。这其中原因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认识问题,仍然希望遵循协商解决国际争端的传统做法,不愿进入司法程序;由于经验不足,担心起诉或应诉后获得不理想的裁决结果。 从我国参与WTO争端解决实践看,我国参与程度还是相当有限的,事实上有限的参与限制了我国通过秘书处工作培养专家、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发展WTO判例的机会。因此,必须从思想认识上转变过来,从而为积极应对WTO判例的适用打下思想基础。


  

  二是加强研究,全面掌握WTO争端解决判例的精髓和深化对WTO规则的理解。从GATT到WTO,无论是GATT专家组,还是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作出了大量争端解决报告,积累了丰富的争端解决经验。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中国在全球贸易中的份额逐年上升,在WTO的影响和地位逐年增强,但WTO争端机制项下的参与和影响前几年并未呈现“节节高”状况。自2006年以来中国逐步加强了参与,2007年这种加强趋势更为明显。但是中国目前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程度不够,仍处于从起步到拓展的过程中,虽取得一定成绩但仍存在许多亟待改进之处,不仅与美国、欧盟、加拿大、巴西等成员仍有较大差距,与智利、阿根廷、韩国等相比也不具优势,政府部门、高校研究机构、律师实务界仍需长期持续努力。 WTO判例创造了合法预期,具有事实上的判例效力,对将来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和指导。中国加入WTO,需要加强对WTO规则、判例和针对性强的预案研究,把握WTO判例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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