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价值分析
WTO判例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强调判例的效力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1.公正价值。公正是法的根本价值。当争端双方无法自行解决争端,来寻求通过第三方解决争端时,第三方的参与就是为了保证争端解决的公正性。公正不仅需要实体、内容公正,也同样需要程序、形式公正。判例是保证一个规则具有确定性、可预期性并且实现形式公正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途径。格伦顿教授在谈到普通法系的判决中的重要性指出:“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即对合理的确定性、可预见性的需要;同样案件同样对待这种公正的基本要求,以及相互关联但又有所区别的以下考虑正义不仅应该伸张,而且已经伸张。” 由于不断地适用于新的事情、新的事实,法律永远处于发展之中。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是从已有的案件中进行淘汰性的类推。“在一切法律体系中,不论是成文法还是不成文法体系,法官为了公平的缘故,一般总是倾向于以他们在以往的相似案件中所使用的相同做法来对新的案件进行判决。” 应当说,同样情况同样裁判,这是超越法系、国家、国际组织的基本价值追求。WTO事实相同或相似的争端应该得到相同或相似的裁判结果,由于WTO判例中事实与判决理由有机结合,判例就有了具体明确的适用范围,从而获得了WTO规则实效的一致,保证了WTO规则的形式公正,也限制了专家组、上诉机构的自由裁量权。
2.效率价值。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一种解决争端的程序,快速地解决争端必然成为其目的之一,效率自然成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价值追求。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为快速解决当事方的争端专门创立了“司法经济原则”,这是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一项原则。“司法经济原则”要求专家组、上诉机构在受理成员方提交的投诉、作出报告时应尽可能地节约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当前,WTO成员数量增长迅速,对争端解决机制参与广泛度提高。1995年WTO成立时有76个正式成员,截至2007年底WTO共有151个正式成员,十二年间成员数量翻了一倍。同时,成员参与争端解决活动的积极性和广泛度在不断提高,对WTO争端机制的重视程度在提高,经验也较以前丰富。世界贸易规模持续增大,贸易摩擦不断,成员间贸易纠纷发生机率和数量并未呈现明显下降态势,各种形式贸易保护势头并未明显消减。 这些都需要WTO争端解决机制必须具有高效率。WTO判例可以使专家组、上诉机构在审理相同或类似案件中能够直接援引判例,可以使专家组、上诉机构人员不为已审过的案件耗费时间和精力,而专注于案件中的新问题,自然可缩短审查时间,从而以较小的诉讼成本做到WTO规则适用实效的统一。WTO判例也为后案提供技术性资源,使新案的程序简约成为可能。同时,WTO判例可以为专家组、上诉机构处理相同或类似争端时做到同等情况相同对待,保证了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当事方的上诉,从而可以节省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
3.民主价值。WTO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每年都对外公布,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的公布是保证WTO判例效力的一个重要条件。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对外公布,不仅对当事方公开,而且对整个国际社会公开,报告一经公布就成为可供人引用、研究的法律文件。这样,判例中的判决理由不仅要对当事方有说服力,而且要接受整个国际社会的评价和检验。因此,成员方可以参照WTO判例来监督专家组、上诉机构制作报告。由于WTO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注重反复说理和论证过程,因此,每一个报告就成为一种具有丰富内容、体现法律原则和规则并直接解释法的文本。WTO判例的公布不仅有利于成员方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监督专家组、上诉机构的行为,确保公正,而且有助于成员方通过WTO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来理解WTO规则,从而积极参与到WTO规则的制定与完善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