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判例在WTO争端解决中的适用
江必新;程琥
【摘要】作为判例的WTO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虽然不具有判例法意义上的拘束力,但是具有事实上的判例效力,对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借鉴、参照、指导作用。判例在WTO争端解决中具有修复性功能、补充性功能、回应性功能,通过WTO判例可以实现公正、效率、民主、法治价值。当前,我国必须在观念、制度、教育、人才等方面着手准备,以适应参与和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需要。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报告;判例;效力
【全文】
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建立起来的争端解决机制是WTO最具特色的制度,被誉为“WTO皇冠上的明珠”。WTO争端解决机制在世界贸易组织的稳定运行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迅速有效地解决成员间的贸易争端,建立稳定、透明、可预见的国际市场秩序作出了突出贡献。WTO成立以来,WTO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of Body, DSB)为解决贸易争端形成了大量判例。这些判例在WTO争端解决中的适用问题在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如何正确认识这一问题已随着我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深入而越显重要。本文拟围绕判例在WTO争端解决中的适用问题展开分析。
一、判例的内涵界定
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判例的研究早已展开,但是对于判例的一些基本问题,比如判例的内涵,判例与相关概念的关系等,却是观点纷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字面上理解,“判”就是裁判,“例”就是实例。对判例概念的理解,关键在“例”。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例”是指“从前有过,后来可以仿效或依据的事情”。 这里的“例”,恰如英美法系的先例。在中国历史上作为裁判依据的就有例、断例。“判例”是指“已经生效的判决,法院在判决类似案件时可以援用为先例,这种被援用的先例叫做判例。判例有时具有同法律同等的效力。” 从上述解释可以看出,判例是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可以参照或依据的生效判决。需要明确的是这种生效判决对类似后案处理的效力有两种:一是先案对后案不具有拘束力,先案仅作为后案处理的参照。这种参照主动权掌握在后案的裁决人员手中,如果经审查认为先案的裁决结果对后案具有借鉴意义,就参照适用;如果认为没有借鉴意义,就可以拒绝参照。二是先案对后案具有拘束力,先案作为后案处理的依据。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遵循先例原则。实践中,在理解判例时,有必要廓清判例与一些相关概念的界限。
1.关于判例与判决。判决是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裁决。判决有确定判决(我国诉讼法上称为生效判决)和不确定判决(我国诉讼法称为未生效判决),只有确定判决一经作出才可能成为判例,但并非所有的确定判决都能成为判例,只有那些在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时能够作为参照或者依据的法律原则的判决才能成为判例。
2.关于判例与案例。案例是某种案件的例子。英文中Case既指判例,又指案件。实践中,既有认同判例与案例都是法院判决的案件实例,都是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从本质上而言它们是同一类东西,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天然的或本质的区别的观点 ;也有认为判例不同于案例,案例侧重于案情的陈述,而判例则偏重于对案情的法律评判的观点。 应当说,无论是判例还是案例,其侧重点都在于“例”,一个是判决实例,一个是案件实例,二者在本质上都是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可以参照或者依据的确定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