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GATS第21条程序是否可以阻止DSB程序,笔者认为一旦启动GATS第21条程序,则修改成员和受影响成员首先应依据GATS第21条的专门规则来解决争议,在用尽GATS第21条程序前不应再启动DSB的一般程序,这也符合设置GATS第21条的初衷,即将具体减让表的修改问题专门化,同时也减轻DSB的负担。具体到美国赌博案,如果美国在安提瓜和巴布达向其提出就网络赌博服务具体承诺进行双边磋商之时,就提出其作出的具体承诺不适当、有错误,进而诉诸GATS第21条程序,那么安提瓜和巴布达就无权进入DSB程序了。毕竟修改减让表的权利是GATS第21条明确赋予成员的,美国有权援引。同时考虑到DSU也适用于GATS第21条,那么对GATS第21条和《实施程序》没有顾及到的事项,如对修改成员在存在未决异议的情况下仍做减让表修改的后续处理等问题,可以再进入DSU程序。但正如前文所论证的,这并不是解决未尽事项的好方法,笔者认为最好的方式还是由服务贸易理事会组织补充和完善现有的减让表修改规则,在GATS第21条框架下解决问题。
五、中国对GATS第21条运用之我见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虽然中国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但相对而言,服务业是比较薄弱的。中国服务业占GDP的比重不足40%,生产性服务业还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在这一阶段,有必要对服务业的若干重点部门实行一定程度的保护。笔者认为,对中国入世所做的承诺,不符合中国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需求的,中国可以诉诸GATS第21条修改具体承诺。
事实上,中国入世以来,也曾因服务贸易在DSB被诉。特别是欧共体、美国、加拿大分别提起的“中国金融信息服务及其提供者的措施案”,更是一个纯粹的服务贸易案件。尽管 2008年12月4日中国与各申诉方分别通过磋商达成了谅解备忘录并通知了DSB,该案就此尘埃落定,但笔者认为,该案的解决是以中国完全接受申诉方的条件而解决的,其实中国也可以考虑以撤销或修改系争的具体承诺的方式解决争端。
GATS第21条本来就是乌拉圭回合时谈判各方为具体承诺做出和履行过程中的超预期后果而做的安全阀设置。这一安全阀的直接用意是减轻成员的戒心以利于服务贸易自由化,但同时也表明WTO对成员国家主权的尊重,意味着具体承诺的存废在相当程度上还是掌握在WTO成员手中。WTO使命的完成需要平衡成员经济体的愿望和世界经济的最大利益,需要最大限度地协调并满足各成员的利益,需要其法律之所为与政府之所需之间的契合衔接。GATS第21条在一定意义上承担了润滑GATS协定义务和成员国内措施之间摩擦的功能,对GATS第21条的合理运用是行使成员的当然权利,并不会带来国际声誉上的损害,甚至对WTO的长期发展是有利的。当然,这里所指的有利的修改权行使必须符合GATS第21条的设计,这也是为什么欧共体的减让表修改风平浪静,美国这次的突然发难引起非议的原因。
经过欧共体和美国先后两次的运用,WTO成员对GATS第21条的关注度大大增加,对该条的理解也大大增强了。笔者认为,中国应该利用这一契机,正视GATS中的这一预留条款,对入世以来的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进行梳理,不符合中国服务业现实发展情况和利益的,就可以考虑运用修改权主张修改或撤销。毕竟作为有约束力的国际协定,中国在GATS项下的具体承诺对国内政策的制定和立法活动仍将产生极大影响,如果在具体承诺履行的实践中,随着对该具体承诺的认识更加深入,确实某项具体承诺的履行不符合中国的国家利益,就可以大胆运用修改权。总的来说,GATS第21条是以维护修改成员的利益为价值取向的,中国也应有信心胜利完成包括与受影响成员谈判在内的程序。这样的做法较之不履行承诺进而被申诉到DSB败诉更有诚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