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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GATS第21条下的减让表修改权

  

  (三)GATS第21条程序的完善


  

  自1995年GATS生效以来,鲜有对第21条的援引,客观上造成了WTO成员对该规则的关注较少。美国此次的表现引发了WTO成员对具体承诺减让表修改的普遍关注,也提醒我们GATS第21条规则本身及其与WTO争端解决程序的相互关系等问题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与明确。


  

  1、GATS第21条规则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正如前文所分析的,GATS第21条规则还有诸多不确定之处。笔者认为,GATS生效已逾十四年,已不同于乌拉圭回合谈判时期,服务贸易理事会应切实用好GATS第21条的授权和《实施程序》的规定,组织制定或完善第21条的实施规则。尽管DSU也适用于GATS第21条争议的解决,对第21条程序规则未尽之处,例如补偿的方式确定,各方如果有争议,可以以DSU为补充,但作为服务贸易减让表修改的专门规则,如果服务贸易理事会能组织完善前述规则,则更有针对性。而对GATS第21条和《实施程序》没有顾及到的事项,如对仲裁裁决履行情况和对等修改具体承诺的争议,由于第21条程序没有相应规则,则争议方可能诉诸DSB,势必将程序又大大拉长。程序更加连贯、紧凑、高效和有针对性,也为了减轻DSB压力,应对第21条程序的缺失方面进行补充。通过完善GATS第21条程序,在GATS第21条框架下解决问题,将大大缩短解决争议的周期,也会大大减少重复劳动带来的资源浪费。


  

  具体而言,一是参照DSU的规定,确定补偿的方式选择和补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二是补充和完善作为GATS第21条特色程序的仲裁,包括但不限于仲裁的程序、不执行仲裁裁决的后续处理等方面。特别是对因受影响成员针对修改成员不履行仲裁裁决所采取的修改或撤销而引发的争议,还是可以授权原仲裁庭作出修改成员是否履行裁决的认定,在认定未履行的情况下,进而结合受影响成员的建议,裁定可以采取的对应修改的具体方式和数额,以避免引发新一轮的争议。三是完善异议程序的规则。可以对修改成员和异议成员的谈判规定一个时限。尽管《实施程序》规定修改成员方只有在与异议成员达成协议后方能实施修改,但对修改成员在存在未决异议的情况下仍做减让表修改的后续处理没有作规定。笔者认为也应当有确定规则规定异议成员可以寻求的救济方法,例如仅针对修改成员作出实质相等的修改或撤销,并且可以考虑仍由原仲裁庭依据DSU关于报复手段和数额的规则来确定。


  

  2、GATS第21条程序与DSU程序的相互关系亟待厘清


  

  在美国赌博案中,美国是在执行专家组已经做出对其不利的报告后,赶在报告通过之前通知WTO其撤销相关承诺的意图的,并声称撤销具体承诺即是在执行DSB裁决。美国的理由是,根据DSU的规定,美国即使向安提瓜和巴布达提供补偿也只是临时措施,唯有行使修改权方能永久性消除系争措施与DSB裁决的不符之处。美国的这一做法给我们提出了一系列问题,减让表修改可否作为执行DSB裁决的方式?如果不能作为执行方式,那么是否可以在DSB程序过程启动?进入GATS第21条的减让表修改程序是否可以阻止或者终止已经进行的DSB程序?


  

  与欧共体运用GATS第21条的情况不同,美国赌博案中美国是在DSU程序败局已定的情况下方才提出撤销系争具体承诺,而不是在一开始,至少在DSU第4条规定的双边磋商阶段就发现自己的所谓“错误”进而提出行使修改权。对这一做法,不仅作为申诉方的安提瓜和巴布达坚决反对,WTO其他成员表示了质疑,美国国内也有来自政界、学界的质疑。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美国这一做法却获得了成功,顺利启动了GATS第21条程序。笔者认为,这正是WTO有关规则缺失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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