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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GATS第21条下的减让表修改权

  

  WTO自1995年成立在国际贸易领域影响力不断增强,这固然得益于其规则本身的凝聚力,但也离不开WTO在规则主义导向的同时兼顾成员方政府所需的策略。WTO法律体制的有效性最终有赖于保持这种契合。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加深,WTO成员有行使修改权的现实需求,欧共体因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需要诉诸第21条就是明证。诚然,修改权的行使更加有利于市场广大、经济实力雄厚、民主政治发达的成员,因为这类成员的谈判能力相对强大。但发展中成员为满足其国内民主政治和经济发展的需求也需要恰当行使修改权。从技术角度看,美国赌博案反映出,即使美国这样资源强大、对GATS规则理解透彻的发达国家成员,也可能出现在具体承诺上的错误表达或理解,那么反观还处于逐步了解GATS内容的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出现类似错误或疏漏的可能性则可能更大。更何况,GATS第21条程序已经前瞻性地预见到了发展中国家成员对于修改权的需求,要求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情况予以充分考虑。服务贸易理事会可以应任何成员的要求审查《实施程序》,可就包括仲裁在内的任何条款予以修改和补充,这无疑是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成员行使修改权的。笔者认为,修改权作为GATS实现其目标的机制之一,将会随着服务贸易统计数据的完善、WTO立法技术的进步和成员的实践而逐步健全发展。而完善的修改权机制无疑会降低WTO成员的缔约成本,帮助WTO成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成员减轻其在服务贸易领域方面作出进一步承诺的担忧,从而推动服务贸易的逐步自由化。因此,我们需要讨论的不是GATS第21条的存废问题,而是如何完善其减让表修改规则的问题。


  

  (二)GATS第21条程序的不足


  

  诚然,GATS第21条和《实施程序》勾勒了一个相对清晰的减让表修改程序,但从这两次的实践运用来看,仍存在一些问题。


  

  1、GATS第21条程序的规则性还需加强


  

  前文已经通过与DSU程序规则的比较,揭示了GATS第21条程序规则相对原则和模糊,具有较重的双边主义甚至单边主义的色彩。而从程序运行的实际效果来看,GATS第21条程序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非多边主义色彩。欧共体与所有受影响成员的补偿安排都是通过谈判完成的,无一进入仲裁阶段。美国此次行使修改权则采用了分化瓦解、各个击破的策略,或是劝导放弃,或是达成协议,目前只有安提瓜和巴布达提起了仲裁。这一方面是因为运用第21条程序的欧共体和美国是有雄厚实力的贸易大国,由于第21条程序在时限、补偿方式上具有较大弹性,给了大国运用其实力和谈判技巧达成有利协议的较大空间,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第21条仲裁的适用规则不尽完善,受影响成员方对仲裁前景缺乏确定性预期,宁愿通过谈判以妥协方案解决问题。安提瓜和巴布达之所以提起仲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作为美国赌博案的申诉方,已经在此之前获得了执行专家组的有利报告和报复水平仲裁裁决所赋予的交叉报复权,这些前期成果势必对第21条仲裁产生影响,大大加强其通过仲裁获得合理补偿的预期。


  

  2、GATS第21条程序和DSU程序的相互关系还欠明朗


  

  从程序操作上看,对GATS第21条程序与DSU程序之间的关系,特别对二者的叠加运用,WTO规定迄今仍付阙如。例如,如果关于某项具体承诺的争端已经进入DSU程序,被申诉方是否还能寻求GATS第21条程序或将减让表修改作为执行手段?如果一成员已经启动GATS第21条程序,参与该程序的其它成员是否享有寻求DSU程序的权利?这些问题,现有的WTO协定文本都没有给出确切的答案。而从美国赌博案的实践来看,美国是将修改减让表作为执行DSB报告的手段的,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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