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GATS第21条程序的比较分析
(一)GATS第21条程序与GATT第28条减让表的修改
GATS的许多条文都是参照GATT1947的有关条文,结合服务贸易的特殊情况拟就的,毕竟到乌拉圭回合谈判进行时,GATT1947已经有了四十多年的运作经验。关于减让表的修改,在GATT1947中也有一个同名条款,即第28条“减让表的修改”(modification of schedules)。
GATS第21条和GATT第28条有许多相似之处。GATT第28条也允许缔约方每三年经一定程序撤销或修改已经作出的减让,主要程序也是谈判确定补偿性调整,在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最初谈判达成此项减让的成员和缔约方全体确定拥有主要供应利益和实质利益的任何其他成员有权在修改缔约方作出修改行动后,撤销实质相等的减让,甚至对补偿性调整的要求也是一致的,即努力保持互惠互利减让的总体水平不低于在谈判前的总体水平。
在有些方面,例如在确定有权就减让要求谈判、补偿和撤销减让的成员上,在报复性撤销减让的期限等方面,GATT第28条的程序规定相对于GATS第21条更为完备。但GATS第21条有一个GATT第28条所没有的独特程序,即仲裁程序。由于GATS繁复的具体承诺体系,很多在GATT项下作为普遍义务的规定在GATS项下是以具体承诺的方式承担义务的,因此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减让表相对于货物贸易减让表要复杂得多。加之服务贸易的多个领域直接关系WTO成员的国计民生,其具体承诺修改和补偿谈判中难度也必定更大。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谈判各方清楚认识到,较之修改GATT下的关税约束承诺,对服务贸易具体承诺的修改将引发更复杂的法律问题。因此,谈判各方制定了补偿性调整谈判的具体纪律,在服务贸易谈判过程中的邓克尔草案里就引进了一种特殊仲裁程序,以免因修改具体承诺引发的争端过于加重DSB争端解决的负担。各方还在第21条第5款授权服务贸易委员会为更正或修改减让表制定程序,正是基于这一授权有了1999年的《实施程序》,使GATS减让表修改程序更具操作性。
(二)GATS第21条程序与WTO争端解决程序
按照《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1条和附录1的规定,
DSU适用于GATS第21条,故而因减让表修改所引发的争议也可以适用DSU。但作为GATS的专门规定,第21条及其《实施程序》应该是服务贸易减让表修改的主要规则依据,只有在其规定未尽之处方可以DSU的有关规定作为补充。例如,第21条程序规定在无法就修改补偿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经请求由仲裁庭裁定补偿性调整,但仅规定了仲裁员应综合考虑修改成员的出价和受影响成员的要价,作出互惠互利、减让的总体水平不低于在谈判前的总体水平的补偿调整裁决,并在裁决未能执行时授权参加仲裁的受影响方修改或撤销与裁决相当利益的承诺,却没有规定补偿性调整的具体确定方法和报复可能采取的方式,在这些事项上,DSU中报复水平仲裁及报复方式递进选择的规则就可以适用。
GATS第21条和其《实施程序》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都是多边谈判的产物,都体现了磋商为先、法律性与非法律性方法相结合等基本特点,也都贯彻了促进贸易自由化的WTO宗旨。但是,作为单一协定的减让表修改规则,GATS第21条程序远远没有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精密、复杂,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而且笔者认为,二者在规制特点上也有重大区别。WTO争端解决机制更多奉行规则取向的基本方法,GATS第21条程序则具有较重的双边主义甚至单边主义色彩,规则相对原则和模糊,更多取决于修改成员和受影响成员的实力和谈判技巧。二者的差异具体体现在以下程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