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讼”的结果莫非有下列几种,一种为当事人自动和解,过错一方产生悔过之意,不待评说,皆大欢喜;第二种为纠纷因被官方拖延或拒绝而长期得不到解决,最终在无可奈何之中不了了之;第三种,矛盾激化,导致社会上更加不安定的因素;第四种,当事者摄于官府的威严,出于更加“厌讼”的心理(息讼达到的间接效果),以一方作出牺牲和让步而告终,根本不采取诉诸公堂的方式。
第一种结果,从人性与道德的角度而言,倒也无可厚非。以“拖延”、“感化”等方式息事宁人,以图达到以德教化人的效果,真可谓“父母官”用心良苦。姑且不以现代法治的目光来审视它,这在传统社会的土壤上,已经是非凡的成就了,体现了农业社会中的人间温情。但是后几种结果却不容乐观,经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息讼”的结果,让当事人委曲求全地平息一场纠纷,由一种“明”的不安定因素转向潜在的因素,甚至导致一场更为激烈的矛盾纠纷的产生。
看来“,息讼”只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方法,它给社会带来的,更多的是一种潜在的不安定因素。但是“封建统治者看来‘,政简刑清’,是体现某地吏治清明的原则之一,反之,讼狱纷繁则毫无疑问地说明了该地方官不尽职责或无能。”[8]而且“,息讼”一定程度上确能带来社会安定(当然更多的是一种表面上的安定)的效果,也能给带来“政简刑清”的成就感,这就是历代统治者不得不自欺欺人的矛盾心理所在。
总而言之“,息讼”是“无讼”理想在统治者那里的扭曲和异化。一种被压抑了的安定总有一天会到达它的极限。一个封建王朝开始时的“安定太平”景象经过一段时间后总会分崩离析,这也在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循环往复的现象那里得到了很好的印证。
三、“厌讼”——理想与经验互动的现实结果
(一)“厌讼”心理的成因
在传统中国“,厌讼”是相当普遍的诉讼心理,属于社会心理范畴。当然,这是以更大的文化环境作为背景的,但对许多问题都仅套上文化的背景予以解释,似乎有些敷衍之嫌,并且没有太大的说服力。可以说,“厌讼心理既是无讼的传统法律价值观念的产物,也是在封建讼狱制度生活下的人们经过血和泪的磨难得出的结论。”[8]再者即像上文中探讨过的,农业社会的静态生活也易于促使人们形成一种知足安分、善良忍让的品格,这些因素作为一种冥冥中的力量,是在人们采取某一项行动之时最原初的价值伦理取向。“礼之用,和为贵”{4}“,纷然争讼,实为门户之羞”{5}等儒家思想和“一忍不为少,百忍不为多”“,逢人且说三分话,做事且凭一点心”等民间谚语无不体现了中国人善良忍让的品格和观念。但仅凭这些远远不能断定“厌讼”的全部成因就在于此。任何事物都有它本身的限度,在原初的价值伦理取向之下,善良的老百姓也不会排斥对“忍无可忍之事”作出适当的反应,而事实上,每个时期里,纠纷和争端也从来没有停止过。而在纠纷已然发生的情况下,客观的价值取舍就会在人们的行动选择中显得尤为重要,这就是制度选择对“厌讼”心理的形成所产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