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传统诉讼观念之怪圈

  

  (二)统治者“息讼之术”


  

  在私力救济不足以解决纠纷的情况下,诉诸公权力是必不可少的,可以被视为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这既是统治的需要,也是社会的需要,因而历代统治者也看到了设立诉讼机制的必要性。但看一看中国历代官方的选择及其所采取的态度吧,他们并没有立足于“已发生纠纷”这一现实,着眼于对纠纷的解决,而是将大部分民间纠纷视为“民间细故”,采取了“息讼”的各种手段,试图让老百姓远离争讼,以致达到消灭诉讼的目的。漫长的历史长河中,竟也发展出一套“息讼之术”。有学者对息讼之术作了一番分析研究,总结出主要有“拖延”、“拒绝”、“感化”和“问罪”等几种方式[6]。


  

  拖延诉讼是一种颇为见效的息讼方式,当事人“或是因为不堪忍受拘禁之苦,或终于良心发现而生惭愧之意”[6],总有主动终止诉讼的情况。明朝有以“松江太守明日来”形容一位太守经常拖延诉讼,而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舆论对此都并无谴责之意。


  

  拒绝受理诉讼则是更为极端的息讼方式,是统治者出于“太平治世”,“政简刑清”等政治理想而选择的最为极端化和自欺欺人的办法。也是对“无讼”理想的扭曲和异化。有关统治集体的矛盾心理将在下部分加以探讨。


  

  以感化的方式达到息讼的目的是儒家以德教化人的思想在诉讼文化中的必然体现,传统中国的调解制度也从这里汲取了丰富的养分,共同演绎着充满人情味的传统社会。


  

  自“唐律”开始,法律上便将“教唆词讼”以犯罪行为论处,对鼓励、帮助人们进行诉讼的“讼师”予以打击,也不失为一种颇有效的息讼方式。统治者痛恨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的争讼是非,对鼓励、教唆、帮助当事人“兴讼”的“讼师”自然是深恶痛绝的。当然,打击讼师,从另一面达到了减少诉讼的目的。


  

  (三)蕴含在“息讼”中的矛盾心理


  

  “息讼”,作为传统诉讼文化的一部分在中国历史上绵延了几千年,充分表明有它的生存土壤和强大的生命力。如上文所提到,一个社会有若干个纠纷解决方式供社会成员选择。传统中国的封建社会,是在宗法血亲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是家的扩展,官民关系是一种政治化了的“父子关系”,而且在家族内部,“封建统治者将许多权包括生杀予夺之权也下放到家族中的长者。”[7]孟德斯鸠谈到中国问题时也说:“这个帝国的构成,是以治家的思想为基础的。”[5]因此,很多民间纠纷可以在家族内或宗法组织内部得到解决,真正诉诸于公堂的,毕竟是少数纠纷,而这样的纠纷多数表明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已无能为力。但是统治者的表现却有“不愿面对现实”“,自欺欺人”之嫌。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