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业文化与“无讼”理想
一种社会现象,某一个体的行为和心理,都可以在其特定的文化背景中找到根源。同样,“无讼”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是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长期孕育而形成的,归根到底是农业文化的产物。众所周知的事实是,传统农业社会是静态的、稳定的、和谐的,并内在地需要农业社会中的人来维护这样的状态,在它们长期互动的过程中造就了追求和谐的“和合文化”。追求和谐便意味着追求“无讼”的境界。当然,文化的形成是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其中,人类从自身的主观倾向出发,对文化的形成产生了巨大的作用,即人类的选择。而文化形成之后,又反过来影响人类自身,又重新塑造和支配了自己[2],换言之,某种文化形成之后,便摆脱了它赖以形成的各种因素,或已经很难区分谁决定了谁,而成为一种超乎个人之上的,能够影响个人和生活方方面面的巨大力量。千百年来,无论是老百姓冥冥中的期望,还是儒家思想家明确的话语表现,亦或是历代统治者掺杂着政治色彩的统治思想中,“无讼”始终保持着它特有的魅力,始终没有被放弃追求,可见它的力量之巨大。
(三)理想与现实的错位
“无讼”是一种理想和价值追求,但几千年的历史证明,这一理想是无法实现的。“‘无讼’乃是一个‘几千年的中国梦’,在现实法制生活中,则是没有一日没有争讼,以致官方当局与士人阶层每每哀叹‘世风浇漓’和‘人心不古’。”[3]追求“无讼”世界的理想,在它产生之日起,便命中注定了与现实之间的脱节。只要有社会存在,纠纷就不可避免。诉讼不但是一种法律制度,也是运用法律的一种手段,归根到底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并且作为一种较有效的解纷方式,使得任何社会都无法将它拒之门外。于是,理想在现实面前大打了折扣。
由人类的共性所决定,不同的社会可以遇到同样的问题,可以持有同样的理想。而由于个体的差异和所处的环境不同,所选择的解决问题和追求理想的方式却可以是各种各样的,由此得到的结果也会大相径庭。法律的终极使命始终是秩序和正义,这在所有社会都是一样的,但不同社会对二者的偏重和强调却有所不同。传统中国对“和谐”、“无讼”世界的憧憬,意味着对法律的秩序价值的偏重,由此作为基本价值取向形成的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偏重“正义”的法律文化是截然不同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即“无讼”理想,是历史和传统的悲哀,而恰恰证明了它没有背离人类文明价值的基本倾向。真正造成理想与现实之间的严重脱节甚至出现理想的异化,在于传统中国社会的各种特殊因素,而最主要的和最直接的因素在于,作为“无讼”理想最完美的话语表现形式的儒家思想被历代统治阶级所利用和强化,被染上浓厚的政治色彩,这就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殊性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