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诉讼观念之怪圈
——“无讼”、“息讼”、“厌讼”之内在逻辑
张文香;萨其荣桂
【摘要】“和谐”、“无讼”是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它是在中国特定的农业文化背景下产生的,后又被历代统治者所巧妙运用,以“息讼”的方式来达到其统治目的,以致于理想出现异化并走向极端,“厌讼”心理便是典型的例证。“厌讼”不仅是传统中国的普遍现象,也是今天困扰整个法制现代化的问题,试从传统观念和制度背景出发,对这种现象作出一个恰当的解释,以便使我国的诉讼制度找到最好的出路。
【关键词】诉讼观念;无讼;息讼;厌讼
【全文】
一、“无讼”——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
(一)“无讼”理想的哲学基础
每个社会都有其特定的价值取向及终极理想,它潜藏在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内心世界,并通过其行动表现出来。“无讼”是存在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价值理念及人类所追求的理想境界,属于精神和理想的范畴,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也都可以找到其影子。可以说“,无讼”理想不仅仅是诉讼法律文化的终极目标和价值取向,也是贯穿在整个传统法律文化当中,影响整个法律文化走向的终极因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1}。老子的这段论述阐明了他的和谐天道观,即自然界是和谐的,“人道”应顺应“天道”,一切应师法自然。它渗透着古代中国人“天人合一”思想的基本精神,许多圣贤之士都曾在此精神的引导下,描绘过美好的和谐世界。老子的“见素抱朴,少私寡欲”,“小国寡民”的理想社会主张,孔子“天下为公”的大同世界憧憬,孟子的天道与人道相合的信念,都表明了古代中国人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追求和谐的精神。古人从追求自然界的和谐,进而追求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这样的“和谐”在社会关系领域里必然体现为“无讼”。“天道本和谐,因此人道亦平和。倘有人涉身于冲突,那必是偏离了人道,偏离了人道之所本的天道。”[1]因而孔子曰:“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2}“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3}人与人之间相争相讼,是对和谐世界的破坏,而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无争无讼,才是最重要的和最美好的。孔子的这番话是古代中国人“无讼”理想的经典写照。
理想是行动的出发点和终极目标,某一文化的总体内容和特征也是以其理想为出发点和价值取向而发展起来的。“和谐”和“无讼”作为人类的终极理想也成为传统法律文化的终极目标和基本价值取向。在传统中国,由于人们对“无讼”境界的憧憬和追求,必然要将“纷争”视为“无讼”的对立面而加以排斥和否定,在此种情况下,法律不可能成为维护私人合法利益、合理解决纷争的手段,而只能是维护统治阶级“和谐”、“无讼”统治秩序的工具,以图达到使民不争,消灭争讼的目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无讼”价值取向影响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走向和特征,更是传统诉讼文化最直接的理念基础和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