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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一种新思路

  

  我国主张法官“良心自治”观点的学者犯的第一个错误,是把西方某些学者的个人观点误视为西方的普适性真理和西方司法制度本身。西方法治先进国家和地区是否如我国某些学者所说法官只对自己的良心负责?事实可以做出回答:其一,西方国家曾普遍实行陪审制度,虽然现在只是英、美法系尚在坚持由陪审团承担事实审与由法官承担__法律审两者分离的陪审制,德、法等国已由原来的陪审制转化为参审制,但民众参与司法的传统依然存在。陪审制也罢,参审制也罢,其价值内核就是以司法民主钳制可能的司法专断,就是对法官“良心自治”的不信任。美国制宪会议的参与者之一迪金森对陪审制的产生原因作了一个很好的解释:“经验应该是我们惟一的指南;理性可能误导我们。??由陪审团审理的方式,看来荒谬,曾经遭到许多主张理性的人反对,可是,这种方式的发现,并不是理性,而是经验。”[2]在所谓理性眼光看来,由不具备专门法律知识的普通公民来陪审或者参审是荒谬的,经验却证明公众对司法的参与有助于防范司法专横、司法腐败。从上个世纪末开始,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尚未实行陪审或参审制度的国家与地区,掀起了一股要求司法民主化的强大社会浪潮{3}。其二,对法官的选用,西方国家并非都是非民选化、终身制。以美国为例,美国实行联邦和州法院分离制度,大部分案件还是由各州法院自行审理,联邦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只是少数,联邦法院法官总数只有500余人。虽然联邦法官是非民选产生,终身任职,但一半以上州实行的是州法院法官由选举产生[3],这种由选举产生的法官当然不可能是终身制。还需说明,美国联邦法官的年龄门槛一般是四十多岁,名义上是终身任职,实际上不升任大法官也只干到六十余岁,和我国二十多岁就可充任法官的情况有很大不同。再举法国为例,法国大革命前是法官终身制、世袭制,司法极其腐败,法国大革命后采取的措施之一,是法官由民选产生[4]。其三,对法官的免职,西方也并非都是实行非刑事追究不能免职的制度。以一些人津津乐道的美国联邦法院法官为例,国会的弹劾和刑事追究是两个程序。日本对法官的免职分为受国民审查被罢免,受弹劾法院审判被罢免,以及因身心障碍被罢免等情况。根据日本宪法19条和日本最高法院法官国民审查法,日本最高法院法官在其任命后第一次举行众议院议员大选时要交付国民审查,自此经过10年之后的第一次众议院大选时再交付国民审查,此后亦同。日本学者认为,构成司法最高机关的法官,须得到国民的信任,为此需要国民对其进行审查。因国民审查而罢免实际上是一种无因罢免。此外,日本对法官还实行国会审查和法院审查制度,除对最高法院法官国民可无原因罢免外,对其他法官的罢免也并不限于刑事原因[5]。其四,西方国家对司法审判实行广泛的开放的舆论监督,这从西方国家在新闻自由与司法审判发生“格”时对新闻自由的限制措施可见一斑:德国对新闻舆论对司法审判的报道与评论仅采取“不合作”的方式,即司法机关可以不提供相关资讯给新闻媒体,但对媒体的报道及评论则不予干涉;英国是除非有触犯诽谤法庭罪名的嫌疑,否则不干涉新闻报道及评论行为;美国主要是对参与法庭诉讼的人员———主要是律师及检察官———利用职业规则制定禁口令(gagorders),不准他们在法庭外对舆论媒体发表“庭外言论”从而形成所谓对法庭的舆论压力[6]。限制之外,则是新闻舆论监督司法的广阔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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