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

  

  诚然,受各国不同诉讼模式划分的影响,不同国家民事诉讼法对证据规则的理解有所不同,其理解方式与立法态度均有其合理的一面。因此,借鉴其正确做法,秉承我国证据法理论中对证据规则的含义的界定,笔者认为,所谓民事证据规则是规范民事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法律规范总称。当然,这种规范不可避免地要对民事诉讼当事人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行为,以及当事人的证明行为和法院认证行为产生影响或对其行为产生指导和调整的作用。其中,以否定性调整方式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加以规范的证据排除规则是证据规则的核心内容。


  

  3.证据排除规则


  

  一般而言,证据排除规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据排除规则一般是证据可采性的相反称谓,凡是不可信的证人提供的证言、错误观点引导的证言(unreliablepersonsandmisleadingtestimony),以及基于其他原因(如人权保障或其他政策)不得予以采纳的证据,既使其本来与案件有关联(可能作为证据使用),仍应加以排除,因而称之为排除法则。台湾学者李学灯认为:关于证据的可采性,即一项证据可受容许或不受容许的理由主要有两大类,一是“立证资格”,具体包括:排除法则、有限法则、分析法则、预防法则、定量法则;二是“其他之政策”,包括绝对法则与附条件排除法则。而狭义的证据排除规则就是指其在与其他规则并列命名时所包含的意义。[14]在英美证据法上其是有关证据可采性的一项规则;具体来说,排除规则是指某种证据本应加以使用,但基于种种考虑而将其排除的一项规则。[15]比如英国在17世纪末,即对抗制诉讼程序(adversaryprocedure)开始形成的时候,普通法上产生了一项重要的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规则。因为传闻证据未经宣誓而作出,法庭无法证实没有交叉询问的人所作陈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陪审团无法看到陈述者及其举止,[16]美国延续了排除证据传统,进一步认为询问证人是被告人的法定权利,不容许剥夺,而传闻证据实质上否定了被告人交叉询问的权利,所以应当排除。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exclusionrule),就是非法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的规则(exclusionofevidenceillegallyobtained),该规则最早是出于对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的维护而确立;在德国证据理论中,对证据可采性的划分方法较为复杂,一般用证据禁止来表示。


  

  综上所述,从各国对证据规则的理解和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规定来看,证据排除规则是为防止那些不符合证据资格的事实材料进入诉讼程序,而事先予以禁止的证据规则;排除规则设置时的价值取向不同,理论上存在着内在排除规则和外在排除规则的类型区分,前者考虑的核心问题是证据的证明力问题,而后者更多的考虑到与发现案件真相无关的诸多价值追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是基于与发现案件真相关联不大的价值考虑所设置的外在排除规则。在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非法证据”和“排除规则”内涵分解后,可以明确所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因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特定合法权利而收集的事实材料,因其不具备合法性要素,基于保护程序公正及当事人的诉讼人权等因素的考虑,而加以排除的证据规则。从外延上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原则排除和例外保留两部分。下文将结合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作更为详细的分析。


  

  (二)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理基础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