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诉性问题探析
王德新
【摘要】我国自2001年批准加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来,有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否具有可诉性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论。近年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具有可诉性的观点开始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支持。立足于我国国情,从多方面完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制度,并在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进行分层分类的基础上,探索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诉性的理论和制度,将是法律制度发展的一条可行道路。
【关键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诉性;制度构想
【全文】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是指通过国家的积极介入而保障的与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密切相关的一系列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最低生活保障权,环境权,妇女、儿童和老人权利,以及受教育权、科学研究自由等。社会发展规律表明,一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与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受保障程度密切相关。当前,我国经济建设的成就举世瞩目,但与此同时,社会稳定问题也日渐突出。据统计,1993年我国发生社会群体性事件0.87万起,2005年上升为8.7万起,2006年超过9万起,2008年又呈现集中爆发的态势。[1]其中,因劳资纠纷、医患纠纷、环境污染等侵犯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行为而引发的群体纠纷不在少数。因此,加强对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障,尤其是探讨其可诉性问题,在当前是非常迫切的。
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诉性问题的由来
(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一种新型的权利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为基本人权,首先是以一种理论形态出现的。早在18世纪末期,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就提出了公民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思想。例如,美国思想家托马斯·潘恩在1792年出版的《人权法》中就曾系统阐明穷人的权利,强调穷人不仅有生存权,而且应该享有各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但在法律中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予以明文规定,则是20世纪以后的事了。1918年,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产生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从根本上保障了劳动人民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政治等各方面的权利。此后,西方国家也相继在宪法中对此类权利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