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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贸易中的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

论国际贸易中的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


陈燕红;陈晓东


【摘要】在现今日益联系密切的国际交往中,贸易往来是一项重要内容,而其中最为传统的货物买卖也是最普遍的一种贸易方式。国际货物买卖,其实质是一种物的所有权的买卖,这一点与国内的货物买卖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国际货物买卖过程更为复杂,标的额更大且涉及运输、金融、保险等相关内容,因而风险相对国内来说更大,所以对于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所有权与风险转移问题就不仅仅是一个重要的理论研究内容,也是一个具有重要实践意义的问题。
【关键词】国际贸易;货物所有权;风险转移
【全文】
  

  一、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概述


  

  (一)各国国内法对所有权的规定


  

  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1] 在我国2007年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9条也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见,所有权是一项最完整的物权,它是同时具有四项权能且具有排他性的一项权利。因而对于货物买卖,围绕的就是所有权的转让,即所有权人(卖方)将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以换取报酬的一种行为。因此可以说,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直接关系到双方的权利义务,而各国对所有权的规定却是各具特点,下面将具体说明各国对其规定:


  

  1. 大陆法对所有权的规定


  

  在大陆法系,所有权作为一项最完整的物权,其权利人所享有的是直接支配所有物获得利益并排除他人获益的权利,因而在货物买卖中所有权的转移是物权变动的一种形式,具有自己的特色。


  

  以大陆法系最具代表的法国和德国为例说明。


  

  《法国民法典》采用的是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2]它明确规定在原则上以买卖合同成立时间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即当事人只要就标的物达成一致协议,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买卖也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也依法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当然在实践中也有一些补充原则适用,如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转移时间;在附条件的买卖中只有在条件满足时所有权才转移,如标的物是种类物则必须经特定化才能转移;总的来说就是所有权的变动不需要另设合同,而是在买卖合同这一债权实现的时候随着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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