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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分流视角下的意大利刑事诉讼改革

  

  三、余论


  

  对于意大利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实践效果,有许多学者认为,这一效法英美的改革是失败的,认为英美的对抗制模式未能在意大利持续,[17]而分流程序引入后“诉讼效率也没有多大改观”。[18]我们认为,虽然刑事诉讼程序的司法改革确实“并非通过颁布一部法律所能解决,也并非能够通过移植一两项制度就能见效”,[19]但是改革需要时间,我们看到的《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在1988年颁布前后与原有的司法状况及法律制度所做的一系列艰难博弈,不是和我们07年修订的《律师法》所遭遇的命运同病相怜吗?但这种博弈就是一种进步!反观意大利刑事诉讼程序近几十年来的改革进程,用意大利法学家戴维·奈尔肯的话说,最终使“意大利的刑事程序法明显脱离了原有的纠问模式,而引入了控辩模式的大部分内容”,[20]而最近十年的特别程序改革更是已初见成效,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也许面临更多问题和挑战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改革,更需努力尝试。


【作者简介】
元轶,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  
【注释】即意大利历史上第三部刑事诉讼法典,也称ROCCO法典,带有法西斯主义精神,法典将刑事诉讼程序分为侦查和审判两个阶段,后者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成为对前者的一种确认程序。
该法典于1989年10月24日正式生效。
如1997年最高法下发《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明确提出“鉴于目前的治安形势以及及时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有必要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继续授权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使同年1月1日起修订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规定未能贯彻实施;再如1999年最高法院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使屡屡被看守所拒之门外而不得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们状告无门,有关诉讼被法院以该解释第1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或者不予受理,或者直接驳回;又如2000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明确否定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2002年又作出《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更为彻底地剥夺了被害人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权利,批复中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年深圳市中院就据此对一强奸案被害人提起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的上诉作出了撤销一审法院先前8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而作为一审法院的深圳罗湖区法院则认为,被告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和贞操权,直接后果是给原告造成了终生精神痛苦和部分可得精神利益的丧失,并由此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又因被告的犯罪情节恶劣,原告又系处女,受害结果严重,应判处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
对于这些信息,检察官必须在专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在紧急情况下,也可经检察长授权进行。
俄罗斯2001年施行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要求对所有的报案材料信息都必须予以登记,2005年一位中国香港公民清晨在俄罗斯圣彼得堡市自己租住的居民楼下发现自己上了专门汽车防盗锁的一辆拉达11型轿车丢失,该香港居民向所在的圣彼得堡市第20号警局报警,警察说很有可能是喝醉酒的人开走了,可以自己到附近找找,当天,该公民只得自己实施了现场拍照、以及寻访目击证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调查活动,并发现停放丢失车辆的泥土路面上有明显的拖车痕迹,第二天,该公民通过笔者的帮助,才以其外国公民的身份在圣彼得堡市内务局涉外侦查处得以立案,而后来侦查表明,与该公民共同租住公寓的两名在圣彼得堡修车行工作的高加索青年有着重大嫌疑,而两人在案发第二天已经离开圣彼得堡。在我国,许多被害人必须通过各种途径、费尽周折地请求上级公安对下级公安施压,以求立案,即便如此,也许经历数月才会拿到一张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而根据现行刑诉法的规定,公安、检察院或者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扭送都应当立即接受,不应以任何借口推诿和拒绝,即便对于不属自己管辖的,也应当先接受后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意大利刑事诉讼实行双重卷宗制度,案件移送审判之时,会准备两份卷宗,分别为法官卷宗和检察官卷宗。
参见孙维萍、邓云:“再看意大利的刑事司法改革”,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6期。
陈瑞华:《比较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10页。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408条:“如果犯罪消息是不属实的,检察官向法官提出撤销案件的要求。在提出要求时,转递有关的卷宗,其中包括犯罪消息、关于已进行的侦查工作的材料以及在负责初期侦查的法官面前实施的行为的笔录。”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非经大陪审团提出公诉,人民不受死罪或不名誉罪之宣告。不名誉罪实质上与重罪含义相同。因此,凡是联邦法院审理的重罪案件,检察官的起诉书必须经大陪审团审查决定,轻罪案件则由检察官直接向法院起诉。
即赫伯特·帕克(Herbert Packer)提出过著名的“犯罪控制”(Crime Control)与“正当程序”(Due Process)诉讼模式的区别理论,他把前者看做是体育竞技中的接力比赛,而后者则是跨栏赛跑,跨栏赛跑中设立的一个个栏杆,犹如刑事诉讼程序中为打击犯罪设立了一个个的障碍。
简易审判程序不适用于可能判处终身监禁刑的案件。
1999年前的意大利刑事诉讼法438条规定,被告人提出适用简易审判程序必须要征得检察官的同意。
根据2003年修订的意大利刑事诉讼的规定,如果检察官不同意适用该程序,应当说明理由,法官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决适用该程序。
检察官可以要求减至法定刑一半的刑罚。
戴维·奈尔肯编:《比较刑事司法论》译者前言,张明楷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
参见陈卫东、刘计划、程雷:“变革中创新的意大利刑事司法制度”,载《人民检察》2004年第12期。
同注18引文。
戴维·奈尔肯编:《比较刑事司法论》,张明楷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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