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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伯来法论略——古代东方法律文化中的一枝奇葩

  

  《申命记》里比较详尽地规定了买卖、借贷、雇佣、租赁、寄托等法律规范,不过有关债法的规定还比较原始落后。订立契约的主要形式是口头盟誓,盟誓是向上帝表示忠诚,因而盟誓人“当守约束”,“不可食言”。当时虽已出现了物的担保,但债权人只能等待债务人自行交出担保物,而“不可进他家拿他的当头(质物)”[10]。签订雇佣契约则要求雇主“当日给他(雇工)工资,不可等到日落”[11]。由此可见,希伯来法在确认债权人权利的同时,又对其加以适当限制,这一方面说明其商品经济不发达,也说明犹太教反对重利的观念对债权的制约与影响。


  

  (二)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希伯来人的婚姻家庭法具有以父权为中心的家长制特征。父在家庭内享有最高权力,妻、子女及奴婢是家庭主要成员。实行一夫多妻制,允许丈夫纳妾、娶蓄奴婢。从夫妻关系来看,妻必须绝对顺从丈夫,夫有出卖妻为奴的权力,妻若与人“行淫”而妻父又拿不出“贞洁凭证”,夫可将妻“带到她父家门口,本族人要用石头将她打死[12]。在婚姻方面,实行同族婚、买卖婚,并保留有抢夺婚的遗风,“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她与他行淫,被人看见,这男子就要拿50舍克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就要娶她为妻[13]。希伯来法允许离婚,离婚的主要形式是“休妻”,实际上就是丈夫可以任何理由将妻逐出家门。妻被休后,可以改嫁,但前夫不可再娶其为妻。希伯来法还规定,男人不可娶继母为妻;不可与儿妇同房;不可娶其母和其姐妹;不可娶其姑母、姨母或婶母为妻,否则将视为“逆伦”,要“用火焚烧”治死[14]。在亲子关系方面,子女必须服从父的支配,父有出卖子女为奴或以子女“献祭”的权力。子若不听父训,“就要用石头将他打死”[15]。


  

  实行长子继承制。继承的顺序为长子、兄弟、叔伯和近亲。从希伯来法中,尚未发现遗嘱继承制。


  

  《申命记》第25章还有这样的规定:兄死无后,其弟必娶其嫂为妻,“尽兄弟的本分”,为兄续后。寡妇下嫁弟兄被视为权利,可因兄弟不从而投诉于本族长老,要求强制执行。拒绝执行的兄弟要被寡嫂脱去鞋子,朝脸上吐唾沫,然后被咒为“脱鞋之家”,受本族人的蔑视和谴责。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家族财产外流和使家族延续。


  

  (三)犯罪与刑罚


  

  希伯来法中,危害国家和社会的犯罪行为与侵权行为尚无区别,而且违法行为多与宗教因素相联系。《摩西律法》规定了大量关于亵渎上帝、被判神意、违反宗教教规的规范,触犯这类规范往往处以死刑,情节严重者会遭致灭族等的制裁。


  

  希伯来法依然保留有氏族时期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的习俗。血亲复仇此时已发展为可用财物赎取。《申命记》记载:遇见被杀的人倒在田野,不知凶手是谁,当地长老和审判官“就要从被杀的人那里量起,直量到四周的城邑,看哪城离被杀的人最近”,该城长老就得用折断母牛犊颈流出得血洗手祷告,来“祈求赦免”[16]。同态复仇是实施惩罚的基本原则。所谓“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17]。但“以命偿命”不适用于奴婢。奴隶主打死自己的奴婢当场毙命者仅受罚,过一两天才死的,可以不罚,“因为是用钱买的”[18]。如果是打伤了奴婢一只眼或一个牙,则只应将他们解放成自由人[19]。同态复仇原则也适用于动物伤人,牛若触人致死,“必须用石头打死那牛”;“牛主放任素来触人的牛触死人”,牛主也要治死,但牛主可用金钱赎命;若牛触死奴婢,也要将牛打死,牛主并不偿命,仅以银三十舍克勒偿给奴婢的主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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