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为《旧约书》第5卷,取“重申此命”之意,共34章。根据《旧约书》中《列王记》下卷(22章)与《历代制》下卷(34章)的记载,在犹太王约西亚当政时期,曾依据《律法书》对犹太教进行了改革,史称“约西亚改革”。《申命记》的内容很可能是为重申旧法,“托古改制”而编。《申命记》相当于一部小型的法规汇编,从其内容和立法技术来看,比之《出埃及记》中的法律要完备而精密,反映了希伯来法的发展。从这卷内容看,原始的习惯法规范明显减少或已被修改;法律由严转宽;宗教教规和仪式更加繁琐,礼仪、祭祀、伦理、道德等规范增多。《申命记》是研究希伯来法的重要文献。
“摩西十诫”是希伯来法的总纲,也是《摩西五经》中的根本性法律。载于《出埃及记》的第20章第1-17节,但从各方面情况分析,它不像是初期的希伯来法,很可能是以后增补进去的。从文字考证看,《出埃及记》第19章结尾与第20章的第18节文字衔接紧凑,十诫的插入显出了不协调与前后文重复现象;就立法水平而言,具有概括性与纲领性的十诫律条,不可能诞生在希伯来民族所处的原始时代;以宗教发展分析,早期希伯来民族崇尚多神,耶和华只是各部落信奉的主神,各部落还有各种部落神以及宗教神、氏族神等。直至“巴比伦之囚”时期,为摆脱民族压迫,寄希望于“救世主”,耶路撒冷贵族代表以西结才提出了一神教观念,并在返回故里的 “自治统治”时期,正式建立了崇拜一神的犹太教。而“十诫”的1-4诫所反映的却是犹太教成熟时期一神教的宗教观,这显然与历史不符。
“ 摩西十诫”亦称“十条诫命”,主要内容包括:1、只崇拜唯一上帝(耶和华)而不可信仰别神;2、不可制造和崇拜偶像;3、不可妄称耶和华名字;4、须守安息日为圣日;5、须孝敬父母;6、不可杀人;7、不可奸淫;8、不可偷盗;9、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10、不可贪恋他人妻子财物。“十诫”作为希伯来法的总纲,其精神贯穿于《摩西律法》的各卷、各章的具体规范之中,或者说,它们都是从“十诫”中引申而来的。犹太教以“十诫”为最高法律,后来的基督教也奉它为经典。
三、希伯来法的基本制度
(一)财产法和债权法
根据《圣经》里的文献分析,希伯来人的社会是一个从游牧向农业过渡的社会,土地的价值与意义还尚未被希伯来人所真正认识,因而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规定极其有限。《摩西律法》认定,土地为上帝所有,是上帝赐予百姓耕种的,“地是我(耶和华)的,你们在我面前是旅客,是寄居的”[8]。当时既不存在土地私有,也未形成所有权概念。土地只能用作抵押,不能完全转移,即“绝卖”。私有财产主要指牛、羊、谷物、果品、蔬菜以及衣物、奴婢等。但这些财产也并非绝对私有,要以“献祭”的形式将农产品的收获部分和牲畜的增殖部分奉献给上帝(耶和华),实际上是以捐税方式贡献给国家。此外还要将一部分收获物缴纳给上帝的“受命者”,即从事神意传达的祭司。上帝与祭司紧密相联,成为国王统治权的重要支柱,也体现了希伯来国家政教合一的特定。
奴隶的主要来源仍是外族,但已出现债务奴隶,而且显然是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并受《汉穆拉比法典》的影响,对债务奴役进行了限制。《出埃及记》第21章第2节规定:“你若埋希伯来人作奴仆,他必服侍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申命记》第15章第12、13节作了如下补充:“你弟兄中若有一个希伯来男人或希伯来女人卖给你,……你在他自由的时候,不可使他空手而去,要从你羊群、禾场、酒醡之中多多给他”。《申命记》尚有一项债务豁免的规定:“每逢七年末一年……债主要把所借给邻居的豁免了,不可向邻舍和弟兄追讨”。但“若借给外邦人,你可以向他追讨”[9]。奴隶主要用于家内服役。逃亡奴隶并不处死,亦可由其他家庭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