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希伯来法论略——古代东方法律文化中的一枝奇葩

  

  公元70年,希伯来人为反抗罗马帝国的统治,爆发了起义。起义遭到统治者的残酷镇压,耶路撒冷被焚毁,多数希伯来人不得不逃亡,流散到世界各地,适用居住地的法律;少数留下的居民则开始适用罗马法。至此,希伯来法作为一种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已不复存在。然而,它却在流散各地的犹他人中以一种自我约束的宗教信仰和法律文化继续得到传播。


  

  公元175年,在犹太教领袖的倡导和主持下,开始了汇编前辈律法家口传资料的工作,约公元200年(或210年)成书,称《密西拿》(mishnan)[1],公元5世纪下半叶,又在《密西拿》的基础上编集了《革马拉》(gemara)[2],作为《密西拿》的释义和补编,后来,两者合编在一起称《塔木德》(talmudn) [3]。由于《塔木德》是分别由巴勒斯坦律法学校和巴比伦律法学校编纂德,在内容编排上也有区别,故习惯上又被称为《巴勒斯坦塔木德》和《巴比伦塔木德》。这两部《塔木德》作为希伯来人仅次于《圣经》的经典,在中世纪广为流传,欧洲学者对这部希伯来律法集的研究十分活跃。其内容不仅讲律法,且涉及天文、地理、医学、算术、植物学等。与此同时,北非的一位希伯来法学者迈蒙尼提斯,又对这部律法集进行了深入研究,用阿拉伯文写成《希伯来法律及其传播》一书,影响颇广。公元18世纪,散居在欧洲各地的犹太学者继续将《塔木德》译成多种文字,于是,希伯来法作为一种法律文化遗产,其影响已超出了欧洲范围而遍及世界各国。


  

  综上所述,希伯来法已超出了自公元前11世纪形成后,其发展演变可归纳为两个时期:1、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中叶,为独立发展时期。这一时期法律的发展虽然缓慢,但基本上是以希伯来民族法律的发展为主线,并实现了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过渡。2、公元前6世纪中叶至公元1世纪,为法律的混合发展时期。这一时期因不断被别国征服,外国和外族法律不断侵入、渗透,希伯来法的独立发展受到限制,并吸收了不少外来法因素。


  

  关于希伯来法的形成问题,西方学术界有两种不同说法:1、“神授说”,这是根据《圣经》中的故事而认定的一种说法,即“上帝赐法”,按照这种说法,约在公元前1320年,希伯来人在先知摩西率领下逃出埃及后,流浪旷野满三个月的那一天,聚集在西奈山下,耶和华作为希伯来民族的主神降旨给摩西,让摩西来到西奈山,由耶和华将“流着奶与蜜”的地方——迦南赐给希伯来人,同时也将刻有律法与诫命的两块石板赐给了摩西,命令摩西以它教训希伯来人必须严格遵守,否则便不得安居乐业。从此以后,希伯来人便在迦南定居下来,并有了“上帝恩赐”的法律。“神授说”给希伯来法的产生披上了一件神圣的外衣,但这显然是十分荒诞的,因为法的产生取决于经济的发展和阶级关系的状况,“上帝赐法”,不过是统治者和立法者为提高和强化法律的地位而创造的神话而已。事实上,希伯来人逃出埃及时,尚处在原始公社时期极端落后的游牧状态,当时的文明程度是根本不可能产生具有较高概括性水平的律法与诫命的。2、“立约说”,宣称希伯来法的产生是基于摩西与人民订立的一种契约。[4]当年希伯来人逃出埃及后,摩西作为上帝的代表,为整肃内部纪律,在西奈山与希伯来人“设立公议之律法”,“以此教训人民,并树立社会道德之基础”。[5]“立约说”虽不似“神授说”那样荒诞,但也仍然将法说成是神意的体现,是由摩西代表耶和华创立的,既无科学根据,也不符合历史事实。那时的希伯来人还只有原始氏族的习惯,还没有产生真正意义上的法律。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