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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望一九五四:制宪者的某些宪法观念及其反思

  

  可见,章程不是法律,更不是宪法。毛泽东将宪法视作章程,说明他并没有将宪法视为真正的法律。“宪法是章程”这一观念带来的一个必然的后果是宪法的非法化倾向。首先,这一观念模糊了宪法的法律特征。一是“宪法是章程”的观念直接否定了宪法的法律性,“忽略了宪法本身作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通过法院来实施的性质。”[45]28二是“宪法是章程”的观念使宪法丧失了以权利义务为表现形式的法律特征。三是在“宪法是章程”的观念指导下,制宪者按照办事程序或组织规则而不是依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要求来设计宪法宪法主要不是通过宪法规范来表现。其次,这一观念消解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一部成文法典的效力不会高于当权者希望赋予它的效力。”[46]10既然制宪者将宪法定位为章程,我们怎么能够期望它真正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第三,这一观念遮蔽了宪法的价值内涵。宪法是价值法,它的每一字、每一个词语都“浸透”了价值。而章程只是办事程序,并不包含价值意义。将宪法视作章程,实际上是剥离了宪法的价值内涵。最后,这一观念弱化了宪法的实施。章程主要依靠人们的自觉遵守来实现,虽然人们也可能因为章程的缘故诉至法院,但章程在法院的审判过程中只是作为类似于合同或契约在起作用。宪法被视作章程,必然失去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自然也就难以得到有效实施。


  

  将宪法视作章程的观念是必须抛弃的一个观念。


  

  四、“过渡时期的宪法”:宪法应该是临时性的还是永久性的?


  

  “我们的这个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还不是完全的社会主义宪法,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2]268


  

  这是毛泽东对1954年宪法的一个定性。宪法是自由和秩序的象征和根本保证,包含着人民永久性的意愿,因此“人们一直追求宪法的持久性”。[14]114但共和国的制宪者们一开始就没有将1954年宪法设计为永久性宪法。早在1954年3月23日,毛泽东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就定了调子:这个宪法“是过渡时期的宪法,大概可以管十五年左右。”[47]制宪者们在此前早已达成了共识。周恩来早在1953年1月13日就说:苏联1918年宣布了宪法,1924年又修改了宪法,1936年有了“斯大林宪法”。“我们的宪法也是现阶段的宪法,将来还会提高。”[48]此处“现阶段的宪法”就是指过渡性宪法,“还会提高”则意味着它会被更高级的宪法所取代。


  

  宪法的过渡性,拥有这种特性的宪法即过渡性宪法,与人们对“永久性”宪法的期待是背道而驰的。首先,过渡性宪法的观念不利于建立宪法的适应性机制。因与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相联系,1954宪法被称为过渡性宪法,这部宪法的使命将随着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结束而结束。到1957年,预计15年才能完成的过渡阶段只用了3年就结束了,1954年宪法随之废弃。人们追求宪法的永久性,但任何宪法都不可能真的恒久不变。有的国家宪法历数百年仍然有效,其秘诀在于一系列技术手段使宪法获得了适应性。当然,保持不变或没有大变的只是宪法的外观,而宪法的内容却一直在“与时俱进”。这些技术包括宪法修改、宪法解释{13}及通过法院的判例不断创设新的宪法规则等。但我国制宪者们都怀揣一部理想的、完美的“宪法”,尽管1954年宪法规定了宪法的修改,但制宪们显然不是要以修改宪法的方式使这部过渡性宪法达到理想状态,而是要待过渡时期结束就舍去过渡性宪法而代之以新的宪法。其次,过渡性宪法的观念不利于树立宪法权威。过渡性宪法是一部将要被废除的宪法,是一部正在“失去生命”的宪法。“(过渡性宪法)这种说法就给人造成宪法已经过时的错误认识,从而使一些人认为再实施这部宪法就已经没有必要了。”[49]这造成了对宪法的短期效应心理,对宪法产生轻慢之感,宪法权威大打折扣。由于有这样的心理,一些本是违宪的政策、举措,只要被认为它们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维护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人们就心安理得地予以接受。因为,在他们看来,是宪法过时了,而不是政策、举措违宪;就算是这些政策、举措违宪,那也是“良性违宪”。{14}失去宪法权威,所谓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人权保障、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通通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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