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德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广义的协商制度包括起诉协商和判决协商。起诉协商体现于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3条第2款、第153a条第2款和第153b条第2款。[4]其中第153a条最重要,它是1974年德国修改《刑事诉讼法典》时增加的。该条规定:轻微犯罪案件中,在不违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检察官可以在经过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意后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举例来说,要求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向被害人补偿损失,或者向慈善机构和国库捐赠一笔款项。检察官以附条件不起诉方式处理的案件被视为是协商制度中的起诉协商。狭义的协商制度仅指判决协商,而不包括起诉协商在内。[5]
从20世纪70年代之后,经过近30年的刑事诉讼审判实践,非正式的协商制度通过德国法院的若干判例形成了一系列的程序规则,为协商制度正式纳入立法规制奠定了基础。其中,联邦最高法院大刑事法庭在2005年3月3日的一个开创性的判决中确立了协商制度合法性的基本原则和方针。同时也强调指出,法官造法已经达到极限,现在该轮到立法者做些事情了。[6]2009年1月,德国联邦政府向联邦议院提交了联邦司法部起草的关于协商制度的立法草案。该法律草案包含对协商制度的程序、内容和结果的规定。{4}2009年7月,德国联邦参议院正式批准了该草案,并于2009年8月4日在联邦法律公报上公布,并对德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加入新的257c条的规定,弥补了德国《刑事诉讼法》中协商制度的“法律空白”。{5}根据新的修正案,判决协商主要指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进程和结果进行协商。从诉讼经济、保护证人和受害人的角度出发,协商制度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替代性选择。
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协商最先是避开公众进行的。诉前程序的协商,不会向外界透露任何消息,因为这本来就是秘密进行的。主审判程序中的协商,将在法官的办公室里,在法院的走廊上,或者通过电话进行。但是,在公开的庭审中,协商一点都不会被提及。1982年Weide律师首次对德国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进行了详细描述,文章发表时他甚至不敢用真名,而是使用“交易”这个假名,披露了被隐藏的辩诉交易实践。[7]作为曾经被认为是没有辩诉交易的德国{6},协商制度对德国刑事诉讼的传统和理念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协商交易一直以来受到了激烈的抨击。为了追求诉讼的经济和方便,放弃对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是辩诉交易遭反对的最主要理由。
德国的犯罪形势较过去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东西德统一之后,犯罪数量明显上升,据有关资料显示,德国的犯罪嫌疑人在20世纪60年代为100万人,到90年代上升至700万人;仅1997年检察官处理的案件就达800万件。德国检察官个人年工作量在1981年是承办594件案件,而到1997年,平均每人每年要承办848件。{7}对协商方式的出现,德国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是这样评价的:“如果没有这种新的结案方式,刑事司法是不可能胜任日益增长的工作负担的。”{2}412
从某种意义上说,协商交易的出现也是犯罪嫌疑人的“需求”,甚至符合公众利益的需要。人身自由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失去了人身自由,就意味着其他诸多自由的丧失。因此,为能够迅速从诉讼程序中解脱出来,获得自由,即使是无辜的犯罪嫌疑人也宁愿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不愿接受那漫长的又没有任何确定结果的继续侦查。另外,某些知名的犯罪嫌疑人还会出于名誉方面的考虑,宁愿接受哪怕是附加巨额的罚金去终结诉讼程序,而不愿接受公开的法庭审判。协商也可以为了这样的目的而进行:通过被告认罪,一个性犯罪的受害人不必在主审判程序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