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特色所在
柴松霞
【摘要】自从1877年《德意志帝国刑事诉讼法》制定完成以来,德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和现实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百余年来,德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呈现出几个特色:一是协商交易的出现;二是注重对被告人的保护;三是证据禁止制度的确立;四是诉讼程序趋于理性化。这些正是德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特色所在,其经验对中国的
刑事诉讼法改革有重要的启示及借鉴意义。
【关键词】德国;
刑事诉讼法;修改;特色
【全文】
德国刑法颁布于1871年,刑事诉讼法颁布于1877年;至2003年底为止,此两法的修正次数已分别高达187次及158次,刑事诉讼法之修正法案所牵涉到的条文数目竟达到2044个。[1]当德国于1871年统一时,北德联盟作为其帝国的前身不仅早已拟草一部统一的刑事法典,其立法程序甚至已完成三读,只不过新法典尚未施行而已。由于北德联盟在普鲁士的领导下,于刑法施行日期到来之前已变成德意志帝国,所以原来之区域性法典顺势变成德国全国之共同刑事法典。[2]虽然刑事实体法如此已获得统一之面貌,但法院组织法及刑事诉讼法仍维持其原有之地方性差异。直到1877年初为止,法院组织法及刑事诉讼法才如同实体法一样得到全国性之统一规范基础。1879年《刑事诉讼法典》和《司法制度改革法》生效,这两部法律是刑事诉讼的核心法典。{1}
纳粹时期(1933.1945年),德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许多法治条款遭到了践踏,人权保护状况十分恶劣。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在分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同时,法律也被分为两种。西德的刑事诉讼法在发展的同时,继承和发展了德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传统,而东德的刑事诉讼法则体现社会主义类型刑事诉讼法的特点。1991年,随着东、西德的合并,德国再次统一了法律,西德的法律适用于整个德国。百余年来,随着实践和发展的需要,德国对刑事诉讼法不断进行修正,其特色性逐渐明朗、增强。
一、协商交易的出现
德国刑事诉讼中的协商[3]是上世纪70年代在德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产生的一种以终结刑事诉讼程序为目的的程序性结案方式,它又称为协议、谅解,甚至被称为交易。{2}具体来说,协商就是对于一定案件由辩护人、检察官和法官就不起诉或者撤销指控、认定犯罪以及量刑轻重所达成的协议。这种协议可以发生在所有程序阶段,不论是在侦查阶段、开庭审理阶段,还是在法律救济程序中。{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