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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全球公法视野下的宪政与行政诉讼

  

  笔者认为,我国行政诉讼对宪政原则和规范的落实和具体化也主要表现在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两大方面。在限制政府权力方面:(1)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条)。这里的合法性原则显然是对宪法中法治原则的具体化和贯彻落实。(2)“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和第5条)。行政诉讼以权制权体制显然赋予了民主集中制原则以新的涵义。(3)授权个人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以单方面启动行政诉讼,并且“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7和67条)。行政诉讼在落实对宪政的人权保障方面:(1)对财产权的平等保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条)的规定表明公共财产已失去了往日那件“公共权力”外衣,而一举降为与个人财产地位完全平等的“财产权”——一种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支配下受司法权平等保护的私权利。(2)对生命、平等和自由权的保障。行政诉讼对生命权的保障集中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3、4和5款,以及第15条第4和5款的规定上。其宪政价值在于:一方面通过该法的赔偿程序使个人获得救济;另一方面,政府得为其侵犯个人生命权的行为负法律责任。(3)对社会经济权利的保障,行政诉讼对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保障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6款关于“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受案范围规定。


  

  总而言之,纵观世界宪政史我们可以看到,宪政的核心和难点始终是政府守法,对人权的最大威胁也一直是来自政府,而行政诉讼的存在和发展不仅具体化了抽象的宪政原则和规范,而且也使其落实有了制度保障。


  

  (2)行政诉讼传播和培育了宪政文化。


  

  英国古老的普通法行政诉讼起因于国王中央司法权向地方的扩张,即国王借正义的名义迫使地方诸侯行政权和司法权服从国王中央法庭,这一进程最终使以崇尚自由为特点的普通法走向全国。随着法院在行政诉讼中通过大量的判例将这样一种普通法宪政观念反复强化和不断普及,行政诉讼最终将矛头直指国王中央行政权,也是这种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法院在行政诉讼中长期的、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就没有“王权有限,法律至上”这种自由宪政文化的深入人心。美国人长期以来深信有一种法高于人间统治者,而美国宪法就表达了这种更高级的法。[14]但是要将这种混合宪政文化传递给美国公众,还得靠律师和法官在个案,特别是最能体现普通法控权宪政精神的行政诉讼个案中,将这种自由宪政文化普及给公众。在法国和德国,多年来行政法院几乎是唯一限制政府权力的有效手段。通过这一长期的过程,“依法行政”、“法律至上”精神被根植于人们,特别是政府官员脑海深处,而传统的行政集权文化则逐渐被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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