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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体到程序:劳动者实体权利的程序救济

  

  1.在适用民事程序法的同时,制定反映劳动实体法特殊要求的特别程序规则。除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涵盖全部处理程序的《劳动争议处理法》,构建独立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2.重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是“一调一裁二审”依次进行的单轨处理体制,少部分案件一裁终局。而客观来讲,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或裁或审、各自终局”的分轨制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更符合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现状,也更与劳动争议的特殊性质相配套。[7]


  

  3.改变劳动仲裁机构的设置及其办案程序,主要包括:(1)制定劳动仲裁“三方原则”的具体实施程序;(2)在劳动仲裁的办案程序上,区分简易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对于简易案件适用简易仲裁程序,而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则适用一般仲裁程序;(3)把社会化调解作为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8]


  

  4.在劳动诉讼方面,可以先在法院成立劳动法庭,时机成熟时,再考虑成立专门的劳动法院。劳动法庭的人员组成以熟悉劳动法的专业法官作为审判员,同时可以考虑工会和用人单位团体委派代表担任陪审员,以便在劳动诉讼中也能充分践行劳动争议处理“三方原则”。


【作者简介】
刘焱白,单位为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参考文献】[1]陈桂明.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2。
[2]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8。
[3]王全兴.劳动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7。
[4]王全兴,吴文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不足及其完善建议[J].法学,2002,(10):27。
[5]王全兴,侯玲玲.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模式的选择[J].中国劳动,2002,(8):13-17。
[6]陈新.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应实行两裁终结[J].中国劳动,2001,(12):22-23。
[7]江君清.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重构[J].中国劳动,2001,(11):12-14。
[8]李德齐.劳动争议处理与制度选择[J].工会理论与实践,2003,(1):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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