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复议监督人社业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作用发挥不足。一是行政复议工作与各处室业务工作脱钩,难以有效指导依法行政。由于各业务处室强调工作具有保密性和严肃性,法制机构很难参与到相关工作的具体过程,只能被动审查其结果,或者应对同级政府、上级主管机构、法院等各方的监督,造成“事后诸葛亮”的尴尬局面,不利于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二是行政复议监督对“事”不对“人”,影响法制机构权威。法制科(处)室对于违法执法的行政人员的处理没有“建议”权,更没有直接处理权,同时没有有效的制度约束,严重影响监督效果,对依法行政工作产生负面影响。三是法制科(处)负责本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由于人员比较熟悉,抬头不见低头见,难以发挥应用的监督作用,甚至出现互相保护,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的情况。四是各职能处室保守于审批等传统政府管理工作之中,不愿意政务公开和简化程序,不向行政相对人交待诉权,使行政复议监督难以发挥作用。
(三)县(市)人社机关依法行政复议意识不足。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可以避免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减少维权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更直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但在实践中,存在着以下情形:一是部分人社机关拖置行政争议,以各种理由搪塞当事人,造成行政复议时效的超期,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二是部分人社机关曲解行政复议的本义,把行政复议当作单位解决麻烦的“垃圾筒”,什么事情都推过来,造成部门法制科室疲于应对,影响了行政复议的效果;三是部分人社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采取不管不顾状态,对上级部门要求的答辩,采取敷衍塞责的态度,对上级法制部门提出的意见难以真心整改,造成问题的激化,把上级人社部门推到风口浪尖。
三、对策和建议
(一)创新机制,从源头上减少行政复议案件的发生。近年来人社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存在的问题还很多,这是造成行政复议案件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在全市人社系统减少各类行政争议发生的根本措施,是大力推进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公示制度、公开征求意见和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健全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深入推进办事公开,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和问责制度。只有不断推进各项业务按照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的要求不断加以精进,才会使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各类行政复议案件才会从根本上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