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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补贴调查中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

  

  美国2007年对华薄壁矩形钢管反倾销和反补贴案的初裁、2008年对华不锈钢焊接压力管反倾销和反补贴案的初裁、在2008年对华环形碳素管线管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终裁、2008年对华柠檬酸及柠檬酸盐反倾销和反补贴案的终裁、2008年对华后拖式草地维护设备及相关零部件反倾销和反补贴案的终裁、2007年对华钢钉反倾销案的初裁、2009年对华钢制螺杆反倾销案的终裁均裁决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和补贴出口给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和/或实质损害威胁。


  

  在2008年欧盟对华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中,欧盟仅以损害威胁为由发起调查并于2009年仅以损害威胁为由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对此,中国商务部明确反对欧盟委员会随意使用损害威胁标准进行贸易救济调查。商务部公平贸易局负责人表示,市场需求决定供给。如果中国产品对欧出口在某一时期呈现一定的增长态势,也主要是市场需求决定的,不能归咎于中国产品的倾销。在调查期内,欧盟产业整体经营状况良好,根本没有所谓的损害,也谈不上损害威胁。2008年以来特别是在全球金融危机发生后,欧盟对华产品需求下降,订单明显减少,中国对欧涉案产品出口呈现明显下降趋势。2008年全年,我涉案产品对欧出口数量同比下降13.18%,金额上升14.5%;2009年1-2月份,我涉案产品出口数量同比下降43.48%,金额下降29.1%。另一方面,中国国内市场需求较大,在当前救市措施的作用下,国内市场对无缝钢管的需求更加旺盛,中国对欧出口并不会对欧盟产业构成威胁。希望欧盟调查机关能基于案件事实,并结合近一年多来的相关数据及市场情形变化情况,尊重世贸规则,尽快终止对华无缝钢管的反倾销调查。


  

  (二)完善中国的相关立法


  

  中国2001年《反补贴条例》(2004年修订)第8条对损害的认定作了如下规定:“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一)补贴可能对贸易造成的影响;(二)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包括补贴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者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者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或者补贴进口产品大量增加的可能性;(三)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包括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减或者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压低等影响;(四)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五)补贴进口产品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六)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


  

  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依据肯定性证据,不得将造成损害的非补贴因素归因于补贴。”


  

  由上述可见,与SCMA在总体上规定损害认定应审查的内容后,强调实质性损害威胁认定应特别考虑的因素,以及美国对三种具体损害形态分别确定了标准不同,我国《反补贴条例》第8条列举了确定损害应当审查的6个事项,整合了SCMA第15条第2、 4、和7款列举的内容,将实质损害与实质损害威胁两类不同损害形态的审查因素混合为一,而没有分别规定具体的审查因素。这可能产生如下问题:申请人可能分不清实质损害与实质损害威胁的概念和审查条件,可能对自己所要申请的反补贴类别缺乏把握;如果相关调查人员,对独立的两种损害形态的认定缺乏研究和重视,可能会导致审查上的困难或违法裁决。因而,从操作性的角度出发,我国应参照SCMA对不同损害形态分别确定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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