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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补贴调查中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

  

  此外,SCMA第15.7条仅仅要求WTO成员当局“应当(should)”考虑它列举的五个因素。考虑到这种措辞,US-Softwood Lumber VI案的专家组裁决:“在WTO《反倾销协定》第3.7条和SCMA第15.7条使用‘应当(should)’这个词表明:不像WTO《反倾销协定》第3.4条,对WTO《反倾销协定》第3.7条和SCMA第15.7条列举的每一个因素进行考虑不是强制性的。因此,根本没有考虑或者没有充分考虑其中的一个因素,并不必然表明违反了该规定。是否违反了该规定,取决于案件的特定事实、被考虑的各种因素的整体和调查当局提出的解释”。因此,当局并不必然需要全部考虑上述五个因素,也没有必要对考虑过的每一个特定因素作出任何具体裁决。


  

  4.应该考虑的其他事实和情形


  

  虽然SCMA具体列举了有关进口增加的因素,但是引起损害威胁的情形变化可以包括一系列广泛的因素。US-Softwood Lumber VI案的专家组已经确认了对情形变化可进行宽泛的解释,它可以是单一事项,一系列事项或者影响国内产业的其他新发展情况。


  

  在WTO反倾销实践中,Mexico-Corn Syrup案的专家组已经确认在裁决实质损害威胁时,必须考虑WTO《反倾销协定》第3.4条(与SCMA第15.4条的规定基本相同)列举的有关国内产业状况的所有因素;虽然某些因素可能不具备证明力,因此与最终确定损害无关,但对每一因素的分析必须清楚地在最终报告中公布。在得出上述结论的时候,该专家组注意到,WTO《反倾销协定》第3条(与SCMA第15条相似)作为整体是规定损害裁决的,而损害被定义为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和对国内产业建立的实质阻碍。因此,在裁决实质损害威胁时,如果不考虑与进口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有关的因素(即与国内产业的一般状况和运作有关的因素:产量、销售、利润、市场份额和生产力,等等),就不可能确定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调查当局也就不可能在公正客观的基础上得出如果不采取措施损害就会发生的合理结论。在专家组看来,为了确立一个背景,使调查当局在该背景的基础上评估迫近的、进一步的倾销进口是否会在缺乏保护措施时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对上述因素进行考虑是必要的(即使WTO《反倾销协定》的文本没有明确地这样要求)。就本案来说,专家组断定,由于墨西哥作出的实质损害威胁最终裁决没有反映对许多因素(例如墨西哥糖产业的利润、产量、生产力、设备利用率、就业、工资、增长和筹措资金的能力)进行了有意义的分析,该裁决是违反WTO规定的。该专家组因而表示,根据特定国内产业的状况,存在实质损害威胁的结论必须反映进一步的进口对该特定国内产业的预计影响。为了断定存在对国内产业的明显的实质损害威胁而非现实的实质损害,有必要把对国内产业目前状况的理解作为背景。如果国内产业的状况很好,或者有其他因素在起作用,仅仅是倾销进口将增加并具有负面的价格影响这个事实本身,并不会导致国内产业将受到实质损害威胁的结论。专家组进一步注意到,调查当局断定对倾销产品的需求预计将大幅增加并将导致糖的价格下滑,但是调查当局没有讨论墨西哥生产的糖或者倾销进口的糖的价格变动,也就是没有讨论糖的价格是否在调查期间就被迫下滑了。因此,专家组断定,仅仅是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很可能继续低于国内产品的价格,并不必然会导致存在实质损害威胁的结论。如果国内产品的价格水平产生了足够的税收和利润,似乎不太可能发生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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