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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补贴调查中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

  

  3.应该特别考虑的五个因素


  

  SCMA第15.7条规定,在作出有关存在实质损害威胁的裁决时,主管机关应特别考虑五个因素。


  

  第一个因素是所涉一项或几项补贴的性质和因此可能产生的贸易影响。具有很可能增加进口水平的补贴比没有任何贸易影响的补贴更具有损害威胁性。实际上,一项补贴的影响可以非常深远,超出对于价格决策的影响,而影响到现金流量、广告活动、研发活动以及在财务、管理及生产制造等领域的其他决策。要对于补贴的影响进行详细调查,具体衡量出补贴对于贸易产生的影响,在有限的调查期限中是难以实现的。但如果仅仅将“补贴的性质和可能的影响”作为众多应衡量的信息中应当考虑的因素之一,对于分析“实质损害威胁”是有帮助的。国际上普遍认为,出口补贴是最容易对国际贸易造成扭曲的一种补贴,因此SCMA也将出口补贴作为禁止性补贴之一,予以严厉规制。那么,在涉及“实质损害威胁”的案件中,如果涉案补贴是出口补贴,调查当局认为其“比其他补贴更可能造成损害威胁”,也是合理的。


  

  其他四个因素是关于进口数量是否增加的根本性关切,是与WTO《反倾销协定》第3.7条列举的四个因素平行的。在实践中,大部分裁决存在损害威胁的案例是基于日益增加的进口的担心,虽然进口的增加不是损害性的,却处于正成为损害性的临界点上。在出现第二个因素的情况下,国内产业在国内市场上所占的份额极有可能被挤占。在出现第三个因素的情况下,受补贴进口产品虽然还未以大幅的增长率进入进口国市场,但被调查进口产品出口商在其国内己收购了足够数量的相同产品准备出口,或者出口国生产企业的相同补贴产品的生产能力或现有未使用的生产能力的明显增加,以及出口国新出现生产该产品的未利用的生产能力、潜在的产品转换能力,乃至出口国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用于生产受调查产品生产设备的大量增加等。不过,这种实质性的出口增长能力并不一定必然导致该产品对进口国的出口增加,也有可能是向任何第三国出口增加的需要。因此“同时考虑吸收任何额外出口的其他出口市场的可获性”十分必要。在第四种因素中,进口产品对国内价格的影响,只能是“大幅度”抑制或压低的,而且只能是一种现实趋势与充分的可能性,尚未成为事实;同时应对这种趋势是否会进一步增加受补贴进口产品的需求情况予以考虑。如果对该进口产品的需求是明显增加的,则有助于做出肯定性结论。第五个因素中所指的库存,是指在进口国进口商处的库存情况。如果在进口国进口商处囤积大量的产品,伺机低价抛售抢占进口国市场,那么对进口国的打击将是致命的。如果受补贴进口产品源源不断地通过进口国海关,但受补贴进口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数量并没有明显变化甚至还可能有所下降,这将有助于判断其库存产品是否明显增加的事实。日本在20世纪80年代就采取了这样的方式,在短短的18个月内抢占了美国彩电市场50%的份额,迫使很多美国生产商被日本企业兼并或转让其电视生产权。


  

  像SCMA中其他许多地方一样,SCMA第15.7条要求避免使任一因素成为决定性因素,反而要求WTO成员当局在作出决定时考虑各因素的整体情形。US-Softwood Lumber VI案的专家组原则上同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意见,认为WTO《反倾销协定》第3.7条或者SCMA第15.7条并不要求调查当局确定其中的一个因素使目前没有损害的情形改变为将来有损害的情形,而是表示各种情形的发展总体上足够满足《反倾销协定》或者SCMA的要求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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