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反补贴调查中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

  

  (ii) 补贴进口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的大幅增长率,表明进口实质增加的可能性;


  

  (iii) 出口商可充分自由使用的、或即将实质增加的生产能力,表明补贴出口产品进入进口成员市场实质增加的可能性,同时考虑吸收任何额外出口的其他出口市场的可获性;


  

  (iv) 进口产品是否以将对国内价格产生大幅度压低或抑制影响的价格进入,是否会增加对更多进口产品的需求;以及


  

  (v) 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


  

  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本身都未必能够给予决定性的指导,但被考虑因素作为整体必须得出如下结论,即更多的补贴出口产品是迫近的,且除非采取保护性行动,否则实质损害将会发生。”


  

  可见,SCMA第15.7条规定了当局应依据事实并特别考虑四个方面因素来确定是否存在实质损害威胁,但如何把握“明显预见”、“迫近的”、“大幅增长率”、“充分自由使用的”、“实质增加的可能性”、 “大幅度抑制”、“库存情况”等的具体界定,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各国主管当局往往会根据本国的经济利益和对外政策的需要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致使各国在实践中进行实质损害威胁裁定时,产生较大的偏差。因此,有必要对WTO的立法与实践进行解读。SCMA第15.7条为损害威胁裁决规定了若干关键要点:


  

  1.高的证据标准


  

  “实质损害威胁”与“实质损害”相比更难以判断,因为后者已是既成事实,而前者是一种尚未成为现实的情势,调查主管机构的分析带有更大程度的主观性。因此,SCMA考虑到了WTO成员当局会对可能的将来问题进行推测,并太容易作出存在损害威胁的裁决的风险,并试图阻止这种滥用,其第15.7条第一句规定,根据SCMA第15条作出的所有裁决必须基于事实,而不是仅依据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


  

  2.比较短的时间界限


  

  SCMA第15.7条的第2句要求补贴将造成损害发生的情形变化必须是能够明显预见且迫近的。在Mexico-Corn Syrup (Article 21.5-US)案中,上诉机构把“明显的和迫近的”标准归类为要求高的标准:“在我们看来,调查当局对事实的‘确立(establishment)’包括对调查期间内发生的事件的肯定性裁决,也包括调查当局在分析过程中作出的与上述事件有关的推测。在裁决存在实质损害威胁时,调查当局将必然必须对将来的事件的发生作出推测,因为此类事件绝不可能被事实明确地证明。尽管存在这种内在的不确定性,在裁决存在实质损害威胁时,事实的适当确立必须基于那些目前还没有发生的、但却是能够明显预见且迫近的事件”。


  

  情形变化是“迫近的”这一要件对于WTO成员当局如何证明其损害威胁裁决是正当的来说是一个重要的限制。两年或者三年后将产生的问题不符合情形变化是“迫近的”这一要件。SCMA第15.7条的第2句把将造成损害发生的任何情形变化与“迫近的”联系起来,SCMA第15.7条的最后一句强调受补贴产品数量迫近地增加。不像WTO《反倾销协定》,SCMA没有在脚注中举例说明“迫近的”。WTO的一个专家组表示,在评估实质损害威胁时,调查当局必须评估将来与刚刚的过去有什么不同,以致在不采取措施的情况下,目前不存在实质损害的情形在迫近的将来将转变为实质损害的情形。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