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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补贴调查中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

论反补贴调查中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


欧福永


【摘要】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5.7条和第15.8条为反补贴调查中实质损害威胁的认定规定了高的证据标准、比较短的时间界限、应该特别考虑的五个因素、应该考虑其他事实和情形、合理严格的审查标准和应特别慎重等关键要点。我国要重视对相关案例的研究,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并积极利用实质损害威胁这一损害标准。
【关键词】反补贴;实质损害威胁;WTO
【全文】
  

  从2004年4月至2009年8月,外国已经对我国发起了33起(加拿大9起、美国19起、澳大利亚3起、南非和印度各1起)反补贴调查,反补贴已经给我国造成了巨大损失;作为威慑和回应,我国也于2009年6月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提起反补贴调查,开了我国对外提起反补贴调查的先河。为了应对这种严峻的形势,我国在调整自己的补贴政策的同时,需要认真研究国际反补贴规则。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简称SCMA),反补贴调查当局只有确定存在补贴,受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受补贴进口产品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可以对受补贴进口产品采取反补贴措施。因此,损害的确定在反补贴调查中有着相当的重要性。而根据SCMA注释45的规定,SCMA中所指的损害包括对一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对一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此类产业建立的实质阻碍三种形态。其中,实质损害是最基本的损害形态,实践中遭遇最多,各国经验比较丰富,国内外研究也较多。第二种形态即实质损害威胁,遇到的争议比较大。所谓实质损害威胁,是指在调查期内受补贴产品尚未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但有证据表明如果不采取措施将导致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发生的明显可预见和迫近的情形。在反补贴调查中,除了单独进行实质损害威胁调查以外,调查当局往往同时进行实质损害和实质损害威胁的调查。而第三种损害形态实质阻碍在实践中很少涉及。由于国内对反补贴中实质损害威胁的认定没有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笔者以WTO的立法和实践为例,对此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的立法和实践提供一些指导。


  

  一、WTO的相关立法与实践


  

  SCMA第15条规定了反补贴调查中损害的确定。其中第15.7条和第15.8条是对实质损害威胁认定的特别规定。


  

  (一)SCMA第15.7条


  

  尽管大多数反补贴案例涉及对当前损害的指控,SCMA第15条也详细规定了将来的损害对国内产业构成威胁的指控。东京回合《补贴守则》没有特别规定作出损害威胁决定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但是乌拉圭回合对此作了与WTO《反倾销协定》类似的补充规定。SCMA第15.7条专门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作了如下规定:


  

  “15.7 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依据事实,而不是仅依据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补贴将造成损害发生的情形变化必须是能够明显预见且迫近的。在作出有关存在实质损害威胁的裁决时,除了其他事实和情形以外,主管机关应特别考虑下列因素:


  

  (i) 所涉一项或几项补贴的性质和因此可能产生的贸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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