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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听证当事人

  

  (二)听证当事人时间的界定


  

  第一种观点将听证当事人界定为参与听证程序全过程的人。笔者认为这种界定是不全面的。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有可能死亡;有可能因为其他原因没有参与听证的全过程。听证过程并不会因为其死亡或者退出而终止,其仍曾是听证当事人或仍是听证当事人。


  

  (三)听证当事人是否必须提出


  

  听证请求并且为听证机关所接受听证当事人资格与听证当事人是两个相互交叉的概念。听证当事人必须是在听证程序开始后参与听证过程的相对人;而听证当事人资格是能够成为听证当事人的一种可能性。具备听证当事人资格而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请求,行政机关不得拒绝接受当事人的请求,具有听证当事人资格也就是听证当事人。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具有听证当事人资格的相对人因为超过法定期限申请听证,而被行政机关拒绝其听证请求,那么其就不能成为听证当事人。因此,听证当事人必须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请求并且为行政机关所接受的享有听证当事人资格的相对人。


  

  (四)听证当事人是否仅限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般规章均将听证当事人限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是不全面的。第一,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在我国活动的机会越来越多,因此也可能接受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约束。如果其有可能受到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处罚,也应该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而公民仅限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不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建议以后改为自然人将更加准确。第二,我国的个体工商户既不是公民,也不是法人,也不属于其他组织。对于给予其的三类行政处罚该如何确定听证程序问题。笔者建议使用相对人一词将更为准确。


  

  此外,还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年龄条件。


  

  对于听证当事人的年龄条件,一种观点认为,因为16周岁为颁发身份证的年龄,所以听证当事人的年龄最低为16周岁;一种观点认为,因为18周岁公民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听证当事人的年龄最低为18周岁。笔者认为解决该问题需要联系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25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有人认为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够获得执照,没有必要将听证当事人的年龄段限定为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笔者认为,这是片面理解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许可证或者执照”。第一,根据劳动法以及工商登记的相关规定,只有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才不能获得工商登记;第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许可证和执照不限于工商登记,它包括带有行政许可性质的任何许可。例如,专利许可、商标许可。对于该类许可,未成年人也是同样可以持有的。因此,将听证当事人的年龄界定在14周岁以上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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