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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权利论纲

  

  权利推定作为“新兴”权利得以产生的方式和途径,在当代中国一般说来还主要是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出现的,即首先是具体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律师,就当前法律意义上的案件事实所涉及的当事人的权利提出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并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充分的论证与说明,而一旦这种论证和说明得到法庭的采纳,就表明这种推定的权利得到了法庭的认同并被法庭认可为合法;而一旦这种推定的权利得到社会的普遍而广泛的认同,并在日常生活与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得到社会与法律的支持,那么,这种推定出来的权利当然地就成为了一种“新兴”权利。


  

  六、“新兴”权利与权利发展


  

  “新兴”权利与旧有的权利之间始终都存在着极其复杂的关系:一方面,任何“新兴”权利多少都主要是由旧有的法律权利—不管是国内法律所确认的法律权利还是世界其它国家的法律所确认的法律权利或者是国际性法律所确认的法律权利—所催生的,也可能是由旧有的非法律权利所催生的,因此,旧有的法律权利和非法律权利当然是任何“新兴”权利的母体与孕育土壤;另一方面,在“新兴”权利的身份得到法律的确认之后,在法律理论上和法律实践中,都有可能出现并不那么和谐与协调的状态,即旧有法律权利与“新兴”权利很可能发生冲突,具体说来就是:“新兴”权利可能因为其“新”而备受关注从而有可能导致在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中不公正地对待那些旧的法律权利,同时在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中旧有的法律权利也有可能极其不公正地对待“新兴”权利。


  

  这种新旧权利之间的冲突,实际上是权利实践与权利发展的正常现象和常规方式。任何成熟的法律权利,基本上都是从“新兴”权利开始,这种“新兴”权利在实践中不断地为整个社会所逐渐认识、认可和熟悉,从而成为社会主体日常生活尤其是法律生活的基本考量因素,于是,这些“新兴”权利也就逐渐失去了其“新”的色彩而成为常规性的法律权利。这个过程,是任何法律权利都必然要走过的成熟之路。


  

  从权利成长和成熟的这个过程来看,新旧权利之间的冲突和协调都始终贯穿于法律权利实践的始终。而从法律权利制度的完善、发展与进步来看,“新兴”权利对于法律权利制度的积极意义也非同寻常。这种意义可能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新兴”权利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在事实上引领着旧有的法律权利在观念和制度方面实现更新,从而逐渐实现法律权利在整体上的发展。前已言及,“新兴”权利之所以“新”,就是因为其在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方面,相比较于既有的法律权利要么得到扩展要么受到限制,而这样的变化本身又是社会的发展所促动的,因而也是符合时代精神及其价值取向的,这样的时代精神及其价值取向在法律权利以及整个法律制度领域最初的、当然也是最重要的反映就是权利的新观念和权利的新意识,这样的新观念和新意识不仅在权利方面而且在整个法律领域都具有思想开路、观念变革从而导致理论更新的作用,自然地也就将因此而对旧有的法律权利在观念和制度方面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从而引导和推动这些旧有的法律权利实现符合当前时代精神与价值取向的观念与制度的变革和发展。


  

  第二,“新兴”权利在法律实践中确实也在引领着权利实践的进步。尤其是在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确认与权利保障的疑难案件中,“新兴”权利的观念和意识,在司法实践中起着给参与这种法律实践的相关人员灌输崭新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以及相应的权利观念和权利意识,启迪着参与这种法律实践的相关人员的法律思维,扩展着参与这种法律实践的相关人员的理论与实践视野,从而使涉及具体当事人的权利确认与权利保障的疑难案件,以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以在不伤害现行法律权利体系从而导致法律内部各个制度之间的冲突,不致使社会秩序发生混乱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认可那些比较“前卫”的“新兴”权利并给予其实际的在司法意义上的法律保障。而这种司法意义上的对“新兴”权利的雏形的确认与保障,将有力地推动这些“新兴”权利通过正式立法的形式成为制度化的法律权利。


  

  七、结语


  

  “新兴”权利的产生以及在一定时间内保持其“新”的属性而现实地存在,本来就是任何一个国家或者社会法律生活的基本事实。尤其是在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当代中国,权利的新发展与权利话语的社会普及基本上处于正向互动之中。但权利话语广泛的社会普及所可能带来的一个消极后果就是,“权利”的神圣性与严肃性在这种普及性的权利话语的言说中被有意无意地消解或者媚俗化。比如,只要打开网络查询“权利”一词,诸如“哭的权利”和“不快乐的权利”之类的说法为数不少,而这就是这种“权利”被庸俗化的现实例证。


  

  因此,从个别性的“新兴”权利出发来探究作为复合性的整体类型的“新兴”权利的共同属性与特征,探究其与旧有法律权利的差异与相通,总结其产生的动因与具体的方式和途径,确实意义重大。但是,这一主题本身的确又是非常复杂和比较困难的一个主题,它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即使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这一主题的探究也必须要结合各个具体法律部门的具体的“新兴”权利发展的客观事实来进行,才具有真正的意义。


【作者简介】
姚建宗,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L•亨金.权利的时代.信春鹰,吴玉章,李林译.信春鹰校.北京:知识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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