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权利论纲
姚建宗
【摘要】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画卷不断展开的过程在法律层面的一个显著体现就是各种“新兴”权利不断展现的过程。新兴权利之“新”既可以从以时间和空间为核心的形式标准来判定,又可以从权利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情景为核心的实质标准来判定。新兴权利的产生在根本上乃是因应社会的发展而在法律制度需求上的“自然”反应,而新兴权利与旧有权利之间的冲突和协调不仅始终贯穿于法律权利实践的始终,而且彰显着权利发展的真实样态。
【关键词】新兴权利;形式标准;实质标准;权利发展
【全文】
我们一般都认为,从整体上看,西方世界中不仅权利的观念和意识而且权利的法律确认和保障制度,都是最为发达和完备的。而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世界—更不用说诸如非洲之类的其他发展中国家—从整体上看,不仅在传统上就比较缺乏权利的观念和意识更缺乏相应的法律权利制度,而这种情况直到20世纪前半期实际上也没有太大的实质性改变。所以,当时间进到20世纪90年代初,面对全球范围之内众多的国家对于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在内的人权文献所宣示和记载的各类具体人权的高度认同,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著名宪法学家路易斯?亨金不无自豪而欣喜地宣告说:“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而“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1] (前言P1)
无独有偶,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的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都取得异常迅猛的发展,都获得了长足的进步,这反映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上就是,我国社会不仅在权利的法律制度确认和制度保障方面进步明显,而且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与权利观念也大大地得到加强,这从我们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大量维权诉讼中就可得到生动的印证。也正因为这种情况对于当代中国而言意义非凡,所以,张文显教授以与亨金同样的自豪和欣喜宣告说:“我们的时代是一个迈向权利的时代,是一个权利倍受关注和尊重的时代,是一个权利话语越来越彰显和张扬的时代。我们越来越习惯于从权利的角度来理解法律问题,来思考和解决社会问题。我们这个世界的权利问题正以几何级数的速度增长。经典的权利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衍生出许多新的具体的权利问题,而新的社会关系要求在权利大家族中添列新的成员,新兴权利与日俱增;人的权利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动物的‘权利’、植物的‘权利’以及其他自然体的权利已被提到日程;我们刚‘否定’‘自然权利’的概念,却又面对‘自然权利’的现实;法律权利与‘道德权利’、‘习俗权利’,国内法的权利与国际法的权利等‘权利’形式难解难分地交织在一起。” [2]
是的,至少在当代中国,权利的确已经成为了中国人日常生活的基本观念与思维习惯,新型的、性质各异的各种权利作为“新兴”权利不断地在人们的生活中得到主张甚至获得法律化的制度表达。但是,任何事物都必然具有正反两面,权利自然也不例外。当代中国社会这种权利话语的张扬,权利主张的扩展,权利类型的增加,以及权利实践的深化,一方面使我们的社会尽显现代社会的时代风貌,高扬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理念,表征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初步成就;但另一方面,权利话语的滥觞,权利主张的乖戾,权利实践的非理性张扬,确实也存在着使权利庸俗化的极大可能,从而使权利本身也自我蒙羞。正如玛丽?安?格伦顿所说的:“权利话语为我们带来的独一无二的影响经常与我们古老而崇高的权利传统相矛盾。虽然它与媒体当前所提倡的十秒钟广播讲话的节目规格完美结合,但却严重限制了进行对话的机会,而这正是一种有序的自由体制最终赖以存在的基石。权利范畴的迅速扩展—延及树木、动物、烟民、不吸烟者、消费者等等—不仅使权利碰撞的机会成倍增加,而且也使核心民主价值面临平凡化的风险。” WriteZhu(''3’); href=“http://www.calaw.cn/article/default.asp?id=6257#m3” name=3>[3](前言P3)这或许是因为,虽然“人们宣扬,抑或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新的权利,由此拓展了个人自由的范畴,但却未对它们的归途、彼此的关联以及它们与相应的责任或者总体福利的关系给予太多的考虑。” [3]前言P4
这也客观地表明,在当代中国,当权利已经逐渐登上社会主义法治的圣坛并日享神圣的荣耀时,我们也真真切切地需要对权利保持着欣喜与忧虑、激情与理性、鼓动与克制之间的微妙的平衡。这样,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我们确实都需要以我国社会现实中存在并不断地在争取存在的各式各样的“新兴”权利为对象,进行思想与理论意义的逻辑梳理与内涵整理。而这样的学术工作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两部分,一是在宏观上对于我国社会中现实存在的各种“新兴”权利进行整体描述与大致归类,并一般地探究其共性;二是从更加深入的更微观的层面,以“新兴”权利的典型样态为对象,力求准确地揭示“新兴”权利产生和发展的基本规律,总结和归纳“新兴”权利之为“权利”的严格标准,从而排除和过滤现实中所存在的各种虚妄的“权利”呓语。作为对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产生和存在的各种“新兴”权利状况的初步的宏观考察,本文的探讨无疑属于前者。
一、“新兴权利”的概念描述与范围划定
如果以当代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所带动的法制的进步和法治的发展为背景,而以法律权利为对象,来审视和考察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总体面貌,那么,可以说,这样两个方面大致是我们不能不加以特别关注的:一是三十年来我国公民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意识和权利观念确实得到了飞速的发展,甚至显现出了权利话语超乎寻常的社会观念与思想的统治力;二是三十年来我国法律权利的数量急速地增长以及制度化水平的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