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每年针对保代与准保代,举行四期保荐代表人培训。保代必须按照要求出勤,选择参加其中的一期培训,否则除名。
中国证监会推动保荐人建立一系列公司上市筛选的立项评估、内部审核等把关制度,期望保荐人在内控机制方面过滤质量相对差的公司,发挥市场看门狗的作用。从1999年开始(配额制取消前后),中国证监会开始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内核制度。[18] 2001年,中国证监会进一步加强了对证券公司内核制度的完善。[19]
保荐人在中国公司上市中的作用相比其他中介机构(如律师、会计师)的作用更大,这反映在保荐人负责撰写招股说明书,直接与中国证监会对口沟通、接收证监会的意见与反馈回答。比较而言,美国是由律师与美国证交会沟通,后者的提问是由律师接收并组织其他中介机构分工回答,[20]招股说明书也是由律师撰写。
中国的保代往往自诩具有法律与会计的双重背景,这其实是中国特殊制度演化与安排的产物。每一单公司上市项目,中国证监会分配两名预审官员进行审核筛查:一名预审员负责法律问题,另一名预审员负责财务会计问题。所以,与预审员沟通的保代必须同时具备法律与财务会计知识,才能与中国证监会预审官员对接。保代既懂法律与证监会的政策,又通财务会计,在知识结构与功能上是可以替代律师与会计师。同为资本市场的“看门狗”,在中国的语境下,这三者的不同之处可能在于,保代是完全只接受证监会的直接监管,而律师与会计师的业务及资格主要分别属于司法部与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
(三)中国证监会与保荐人:委托-代理关系
中国证监会与保荐人构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理论中的“委托人”和“代理人”两个概念源自法律,但在组织行为学中得到广泛应用。经济学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指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的交易中,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代理人,另一方称为委托人。它被视为一种契约,只要委托人通过一种契约,赋予代理人一定的权利,并通过契约来激励和约束代理人的行动,以获取相应的收益,代理关系就已形成,从而也就产生了代理成本与代理收益。[21]
代理关系得以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代理收益大于代理成本。[22]代理成本是指代理人行为扭曲带来的效率损失和为监督并保证代理人合理行为付出的费用。它包括两个方面:(1)风险成本指代理人的偷懒不负责任等行为使得委托人的利益不能最大化而带来的损失;(2)激励约束成本指委托人为激励约束代理人而支付的费用。[23]代理收益是指代理人从事活动而带来的收益。
下面用委托代理的分析框架来观察中国的保荐人制度,会对中国的保荐制度有新的认识:
第一,保荐人与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授予。候选人通过胜任能力考试,成为准保荐代表人;还需要经历“转正”程序,才具备保代资格。只有具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保荐资格,才能从事保荐业务。[24]
第二,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审核系统的良好运转依赖保荐代表人搜集分散在全国各地的公司信息。配额制下,地方政府作为企业的股东,搜集公司的信息,选择上市公司;而在保荐制下,中国公司上市审核系统中的信息传递是这样的:信息存在于公司内部人,“凭借专业技能及深谙公司的内部运作,管理者掌握的信息要多于投资者”。[25]以保荐人为主的市场中介组织通过走访相关部门、实地调查、面对面谈话、阅读档案材料,从公司搜集公司零散的历史与各种信息,发现其中的问题点,然后,将这些信息按照一定的格式整理归类,以书面的形式传递给中国证监会“预审员”;预审员再将公司的问题点与信息传递给发审委委员。由此,通过保荐人的工作,位居中央的预审、发审委委员与处于偏远地区、广大神州之地的某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被一步步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