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事诉讼监督重点内容的强化
从应然角度或者理想模式出发,中国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应当是全面监督,需要对刑事诉讼活动每个环节、每种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然基於诉讼监督涵盖范围较广以及检察机关监督资源有限的双重现实,在追求诉讼监督全面性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对诉讼活动中的重点内容、重要问题进行监督似乎更为适宜、更有必要。就中国刑事司法运行的实际情况而言,未来需要着重对如下两个方面加强诉讼监督:
(一)程序性问题
时至今日,正当程序已经发展成为一个超越国家和法系界限的法律概念与价值,成为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重要内涵,是一国推行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因素。随着中国已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为司法工作的总体发展目标,为了体现程序法的权威性、强制力和独立价值,阻却片面追求实体、无视程序的违法行为,中国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诉讼活动中程序性问题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对存在程序违法的行为予以坚决纠正。例如,在侦查监督方面,强化对违反法定程序的侦查行为的监督,程序违法情节严重的,排除通过该行为所取得的证据;在刑事审判监督方面,依法对存在严重程序违法或者严重侵害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一审裁判提出抗诉。
(二)重点环节和重大案件
鉴於当前中国刑事诉讼的部分环节存在职务犯罪高发、群众反映强烈的现象,检察机关应当着重对此开展诉讼监督,必要时进行专项监督集中治理有关违法行为,并探索将专项监督机制常态化的有效路径,实现专项监督与日常监督的有机结合和相互促进。对於刑事立案监督,除对有案不立、立而不侦等消极立案行为进行监督之外,更要注重对那些利用刑事手段打击报复、违法插手经济或民事纠纷等违法立案行为进行监督;对於侦查监督,要围绕违法适用强制措施或强制性侦查行为、限制甚至剥夺被追诉方行使辩护权以及其他诉讼权利、非法取证等问题进行;对於刑事审判,要注重对量刑环节进行监督,防止出现量刑畸轻畸重,特别要对职务犯罪等易於形成「关系案」、「人情案」的量刑结果依法进行监督;对於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要重视对减刑、假释、暂与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要严格延长羁押期限的适用,重点治理超期羁押、违法提讯以及监管场所内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等现象。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要继续探索和完善对案情重大、社会影响广泛、涉案人数众多等重大刑事案件的同步诉讼监督机制,把握好诉讼监督的范围、尺度和界限,既要实现对违法行为的及时监督以防止出现不良社会影响,又要注意避免诉讼监督权的过度扩张,不能以监督代替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