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GATT第20(a)中的“公共道德”与GATS第14(a)条中的“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概念互有无区别问题
专家组在本案中需要解释GATT第20(a)条中的“公共道德(public morals)”概念。由于在WTO判例中没有直接解释GATT第20(a)条中“公共道德”的概念,因此,专家组采取类推的方法来解释,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美国赌博案”中就美国引用GATS第14(a)条的“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public order)”做的分析。专家组认为这两条之间使用的是“相应”的概念,因此,对GATS第14(a)条的解释,自然适用于GATT第20(a)条。
在“美国赌博案”中,上诉机构认为,GATS第14条以与GATT1994第20条相同的方式,规定了该协议项下义务的一般例外。这两项条款均确认了,在有关条款规定的所有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即使因此成员方违反了协议中其他条款设定的义务,其仍有权去追求有关条款中列明的目标。两项条款均使用了类似的用语, 特别是“必需的” 一词和其开头的总结性陈述。因此,和专家组一样,上诉机构认为,先前根据GATT第20条作出的裁决与我们对GATS第14条的分析有关。
但我们应该看到,虽然这两个条款用语大体上是类似的,但该两条用词毕竟不完全一样。GATS第14(a)条明确允许成员方采取“保护公共道德或维护公共秩序所必需的”措施,而GATT1994中的相应例外条款即第20.(a)条,仅提及“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那么,这儿的“公共秩序”是多余的词还是要特定解释的?
在对第14(a)条进行分析时,“美国赌博案”的专家组认为,“公共道德”一词指“一个社会或国家维持或代表的关于行为对错的标准。” 专家组在和GATS第5条脚注一起解读“秩序”一词时 ,认为“公共道德”涉及对公共政策和法律反映的社会根本利益的维持。“ 专家组认为,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的概念根据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不同,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所盛行的社会价值、文化价值、道德价值和宗教价值。一国有权决定本国对于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保护的适当水平。因此,WTO成员方有根据自己的价值体系来界定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概念的空间。公共道德是代表一个社会或民族正确的是非标准。而反映在公共政策和法律中的对一个社会最根本利益的保护即构成了公共秩序。
在”美国赌博案“中,上诉机构没有对该案专家组关于”公共道德“解释提出异议。
但我们认为,本案专家组不区分公共道德与公共秩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共道德“概念的适用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