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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WTO案”援引GATT第20条“公共道德例外”的法律分析

  

  第二方面 分销服务 美国认为,中国在其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中对分销服务业和视听服务业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作出了承诺。尽管有这些承诺,中国仍采取了多种措施对致力于从事出版物和一些家庭视听娱乐产品分销的外国服务供应商进行市场准入限制或歧视性限制。有争议的措施禁止外国服务供应商(包括外商独资企业或外商合资企业)从事这些措施中所称的出版物的“总发行权”。有争议的措施还禁止外国服务供应商(包括外商独资企业或外商合资企业)从事“电子出版物”的批发。有争议的措施还可能将这种限制延伸至所有出版物的所有分销服务(不论是在总发行权层面还是在其他层面)。虽然有些外国服务供应商已获准开展出版物分销服务某些方面的业务,但在注册资本、运营条件和可分销的出版物种类方面受到歧视性的要求。


  

  因此,在出版物的分销服务方面,有争议的措施给予外国供应商的待遇要低于中国供应商。中国在其承诺表的4A到4E段承诺,给予以商业存在方式在中国经营的其他成员方的服务供应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尤其是出版物的分销服务。有争议的措施不符合中国在其承诺表中列明的给予以商业存在的方式在中国从事出版物分销的其他成员方的服务供应商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所需满足的期限、限制、条件或资格。因此,有争议的措施违反了中国在GATS第16条和第17条项下的义务。


  

  有争议的措施禁止外国服务供应商(包括外商独资企业或外商合资企业)从事这些措施中所称的诸如录像带和DVD之类(“家庭视听娱乐产品”)的家庭视听娱乐产品的“总发行权”。而且,虽然外国服务供应商已获准从事这类产品的任何分销服务(不论是在总发行权层面还是在其他层面),但有争议的措施要求通过由中方控制的或中方占主导地位的实体来提供服务,或者对外国资本的注入加以限制。因此,在家庭视听娱乐产品的视听分销服务方面,有争议的措施给予外国供应商的待遇要低于中国供应商,并对外国供应商的市场准入加以限制。中国在其承诺表的第2D段承诺,给予以商业存在方式在中国经营的其他成员方的分销服务供应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尤其是家庭视听娱乐产品的分销服务。有争议的措施不符合中国在其承诺表中列明的给予以商业存在的方式在中国从事此类产品分销服务的其他成员方的服务供应商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所需满足的期限、限制、条件或资格。因此,有争议的措施似乎违反了中国在GATS第16条和第17条项下的义务。


  

  二、专家组裁定结论 (待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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