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WTO案”援引GATT第20条“公共道德例外”的法律分析
龚柏华
【关键词】出版物案;公共道德例外
【全文】
2009年8月13日,WTO争端解决专家组公布了“中国影响出版物和视听娱乐产品的贸易权和分销服务措施案” 的裁定报告,尽管中美双方各有输赢点,但总体上是偏向支持美国的立场,认为中国限制外国音响出版物进入中国市场是违反GATS的规定和中国入世承诺的。同时否定了中国援用GATT第20条(a)“公共道德”例外辩护。本文将对该案中专家组有关第GATT第20条分析的法律问题做一评述,旨在为中国今后适当援引WTO例外条款提供思路。
一、基本案情
2007年4月10日,美国就“中国影响出版物和视听娱乐产品的贸易权和分销服务措施案”(WT/DS363/1)请求与中国磋商。之后,欧盟也提出与中国磋商。2007年6月5日到6日,各方在日内瓦进行磋商,但未果。之后,美国、欧盟分别提出进一步磋商内容。各方再次磋商,但仍未果。
2007年10月10日,美国提出成立专家组。经过中国第一次反对后,专家组在2007年11月27日成立。但各方对专家组成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请WTO总干事拉米指定专家组成员。 澳大利亚、欧盟、加拿大、日本、韩国、中国台湾保留作为第三方的权利。
2009年4月20日,专家组做出中期裁定。2009年6月23日,专家组向当事方发布最终报告。2009年8月12日, 专家组报告向WTO成员散发。
本案中,美国提出磋商的事宜主要是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 贸易权 美国认为,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承诺,入世后三年内全面开放其贸易 。但美国认为,中国仍采取了多种措施为其一些政府指定的企业以及国有或国有合作企业保留了进口供影院放映的电影、家庭视听娱乐产品(例如,录像带和DVD)、录音产品和出版物(例如,书籍、杂志、报纸和电子出版物)的权利 。这些有争议的措施不允许所有的中国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和个人将产品进口至中国境内。美国认为,在贸易权方面,外国企业和个人,包括那些未在中国投资或注册的企业,所享受的待遇要比中国企业差。因此,有争议的措施违反了中国在其入世议定书第一部分第5.1段和第5.2段,《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书》第83段和第84段项下的义务 。有争议的措施对于产品在中国的进口构成了禁止或限制,违反了中国在GATT1994第11.1条项下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