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代表还提出了承诺谈判时的情形作为自己认知水平的抗辩。但专家组指出,判断承诺含义的时间标准是最终文件形成时,而非谈判时。就涉及的承诺来说,不是1999年11月中美双边谈判达成协议的时间,而是世界贸易组织批准、中国接受的时间,即2001年11月。双边谈判并不等于多边谈判。[18]专家组的这一分析,表面上也没有什么问题,但对中国来说,中间却有两整年的时距。中国入世的多边文件是建立在双边谈判基础上的,是对双边谈判结果的合并。中国1999年完成与美国双边谈判后,接着进行与其他成员的双边谈判。事实上,中国不可能对中美双边达成的结果“翻案”,一方面美国不会同意,另一方面也没有时间和机会。这样两年前谈判方的认识水平,就需要按2年后的大家的认识水平来理解。两年前的无知或疏忽,也就成为了不能弥补的错误。
世贸组织的多哈谈判已经持续了8年,并且取得了部分成果。虽然说,不到最后一揽子谈判结果生效时,以前作出的承诺没有效力,但按照本案专家组的分析,几年前的要价或出价,在形成一揽子协议之前,必须再进行审查,对每一用语的含义,对照着Shorter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进行审查。如果词义发生了变化,坚决要求纠正。另外,谈判人员要及时与活跃在新知识领域的人员、其他国际场合的人员,沟通信息,对照对英语词汇的理解。这些任务实在是太艰巨了。
四、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再认识
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件的本质在于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待遇问题,具体说是进口权和经销权的问题,再具体地说是外国出版物的进口权和经销权问题。中国这次在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件中的被动,从善意的角度来分析,在于中国政府或官员没有很好地弄清一般产品与文化产品、中国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关系。
在中国,在一般人的印象中,当然包括在政府及其官员的印象中,文化产品根本就不属于一般货物的范畴,更不用说无形的音像内容了。一说货物买卖,大家就想到吃穿等日用品和生产资料。我们推测,中国政府谈判官员在承诺放开外贸权时,想到的是一般货物。随便问一下政府官员,是否允许任何企业进口外国文化产品,回答肯定是否定的。因而,作出没有限制成分的承诺,是我们的过失,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教训深刻。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认识,可能更具有警醒作用。绝大多数的中国人将外商投资企业视为中国自己的企业,将外商投资企业视为与本地资本设立的本土企业一样的企业。也正因为如此,才有对保护国内产业到底保本土企业还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企业的争议。因为标准不清,议来论去,不知道保护国内产业到底保什么,这一议论也就没有结果。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现象是,许多中外合资企业逐渐变成了外商独资企业。在金融危机的大潮中,有许多外资企业离我们而去,而那些本土企业还在苦苦挣扎。这些现象使我们看到了本土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能共富贵不能共患难的真实。
那些认为外商投资企业也是中国企业的人,以中国工业、制造业为依据。确实,不能说某一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是中国产品,即使你自己不这样认为,产品出口到国外,国外也将这些产品视为中国产品。到处都可以看到“中国制造”的产品。但事实上,这些产品大多有外国名字(外国品牌),源自国外,中国充其量帮助抚养了一段时间,又送了回去。还有人以这些企业具有中国法人或在中国登记为由,认为这些企业是中国企业,与中国本土企业别无二样。这样的认识都是浮浅的、片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