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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的影响

  

  在对上述两项表述含义的分析中,专家组(包括美国)首先直接查阅了多个英文词典,包括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常用的英国出版的两大卷本的Shorter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11]还包括网上词典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Online (available athttp://dictionary.oed.com/entrance.tdl>)。[12]根据词典含义,专家组认为sound recording指recorded material,是指录制的内容,而非内容的载体。专家组指出:“Had the dictionary definition intended to define a ''recording''as physical object, it would have used a different term ,such as ''recording material‘,and not ''recorded material’…” [13]专家组在借用英语词典的含义指出,product 在现代用法中既指goods也指services。[14]


  

  在这里,我们既遇到了语言上的障碍,也遇到了知识的缺乏,以及习惯思维的干扰。中国谈判官员在用英文作出入世承诺时,其写下的每个单词是否都需要查对上述词典?中国人学习英语时有多少人常用上述词典?中国人对英语单词的理解,是否都需要与上述扁的解释一致?或者说,中国只应出版上述英语词典,以免引起理解上的差异?2008年中国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中,对电子出版物的定义是: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只读光盘(CD-ROM、DVD-ROM等)、一次写入光盘(CD-R、DVD-R等)、可擦写光盘(CD-RW、DVD-RW等)、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15]这表明其关注的仍然是物理形态的东西。2001年制定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将音像制品定义为:“本条例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这里,音像制品也是物理形态的东西。在本案中,美国、中国和专家组,将都“音像制品”译为audiovisual products。[16]我们看到,在中国人的表达中,product就是有形的制品,其所规范的也是有关制品的出版或者流通问题,这一概念是一致的。而专家组使用的products则是不一致的。


  

  于是问题就出现了:中国谈判代表在写下recorded material时,写下distribution of audiovisual products时,其头脑中是否意识到了这些词语不仅仅是包括有形的制品,也包括了无形的东西?与前一个问题相联系,中国政府在作出放开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承诺时,是否也想到了文化产品的进口权问题?


  

  专家组在分析中驳回了中国政府提出的用以证明中国承诺不包括无形服务的理由。除了前述词典含义外,专家组还指出中国政府参与的其他国际活动,用于证明中国政府应当知道其作出承诺的真实含义。[17]专家组的这一说法也许有道理,但对于中国政府来说,参与其他国际活动的部门和人员,是否正是参加中国入世谈判并作出这一承诺的部门和人员?在某一技术刚开始产生、在某一词语意义发生变化的时候,以少数认识到、注意到这一现象的人的认知,作为人的正常认知,对外贸谈判和外贸谈判人员来说,是一个重大的挑战:这些谈判人员应当是先知和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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