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的影响
韩立余
【关键词】出版物;市场准入
【全文】
2009年8月12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发布了美国诉中国文化产品贸易权和经销服务一案(以下简称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的专家组报告。[1]这是继汽车零部件案、知识产权保护案之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做出的第三起针对中国的争端解决报告。长达469页的争端解决报告,[2]专家组对76个法律点作出的裁决,[3]都凸显了这一争端的复杂性。目前中美政府都在对上述专家组报告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评估,不排除中国或美国政府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上诉的可能性。[4]无论中国政府是否上诉,无论上诉的结果如何,对于中国来说,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本文基于专家组报告,对这一案件作一粗浅的分析。
一、案件涉及的争议措施
在专家组作出的76项裁决中,其中9项涉及中国对美国提出的专家组申请所指措施和专家组期限异议(即管辖权异议)的裁决,2项涉及中国根据一般例外条款抗辩的裁决,其余65项都是对美国指控措施的裁决。在9项管辖权异议中,中国的主张有6项获得专家组的支持。中国提出的例外条款抗辩,没有成功。在其他65项裁决中,专家组支持美国的有29项,专家组认为美国没有证明中国违法或专家组不作出裁决的为30项,专家组根据司法经济原则拒绝作出进一步裁决的有6项。从这一统计来看,中国政府在这一案件中的抗辩成就是非常大的。如果考虑到中国被诉措施的性质和情形,中国政府在本案中的表现更值得肯定。但就本案涉及的实质问题来看,美国的主要诉求基本上都获得了专家组的支持。因而,尽管美国举证不成功的比例为一半略强,但从基本面上讲,美国是大赢家。[5]
这次中国被诉,与前两起案件一样,都是有关中国法律规章的争端(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中,称为法律本身之诉,与法律适用之诉相对),是对中国法律制度、管理模式的申请。但本案涉及范围之广,是其他两案所不能比拟的。在中美知识产权案中,涉及中国《版权法》、中国《刑法》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及海关总署的实施措施。在中美汽车零部件案中,涉及国家发改委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规划》、海关总署、发改委、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以及作为附件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而在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中,有16个法律文件被指控、审查并对其作出裁决,涉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发布的法律文件,其中包括4个国务院条例或国务院令,部委联合发文8个,新闻出版总署独自发文3个,文化部独自发文1个。[6]除国务院外,涉及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和海关总署7个部委。措施范围涉及整个文化产品或出版物,包括图书、期刊、音像、电影、网络各种文化产品,包括产品和服务,包括进口权和经销权在内的整个流通渠道,还包括了文化产品的内容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