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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专业工作队伍建设构想

  

  同样基于矫正官在社区矫正中的权力,在对矫正官加强监督的同时也要注意予以保护,这种保护主要应侧重以下几方面:第一,保护矫正官不被“感染”。在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矫正与反矫正的斗争必然存在,如果说“交叉感染”是狱内矫正常见病的话,“逆向感染”则可能是社区矫正的多发病。所谓逆向感染,是指在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对矫正工作人员和与之接触的其他人员的感染。{6}矫正官并不是铜墙铁壁,也不是百毒不侵,长期与矫正对象打交道。如果毫不设防,或者监督机制不够健全,难免受到某些不良影响,为了避免这种“逆向感染”,应建立经常性的队伍建设专题汇报制度,或者借各种会议对矫正官进行告诫和提醒,或者通过树立正面榜样和反面典型,以加强对矫正官的反“感染”教育,使他们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鲜明的立场。此外,就是加强对矫正官的轮训,使每名矫正官至少两年之内能离开工作岗位一段时间,在充电的同时达到反思的效果。第二,保护矫正官的人身安全。在美国,“缓刑和假释工作者有权力在任何时候对他们的当事人进行不必提出理由的搜查,这种突然进入住所或对当事人人家中的干预可能是不受欢迎的,危险的事情有可能发生,包括危及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生命”。{3}在我国,虽然尚未赋予矫正官对矫正对象的这种搜查权,但是,如前面分析,矫正官对于决定矫正对象是否获得或者丧失某些切身利益,权力也是比较大的,因此,在有效监督矫正官的同时也应该尽量减少他们因公正执法带来的风险:一方面应该提醒他们注意安全,并为每名矫正官配备基本的自卫武器;另一方面,应当为每名矫正官投保,当他们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事故、伤害和公共责任时,能够享受保险。同时,对他们在工作过程中因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和影响而发生的必要花费,应给予全额补偿。


  

  三、结语


  

  社区矫正官制度以矫正官为提纲挈领的主导力量,具体掌握矫正工作的方向、政策和进度,以其他社会资源如矫正社工和社会志愿者为外围支持力量,为矫正工作的具体开展提供必要支持,“既保证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以及刑事司法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又解决了社区矫正地域相对分散、人力资源相对不足的困难,有其不可替代的优越性”{2}。


  

  同时,由于矫正官身份的特殊性、职权的集中性、工作的复杂性以及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社区矫正官制度还需要一些相关制度的支持,如从矫正官的选拔、任职、评估,直至考核、辞职、退休,都需要有一套完整的配套措施。来保证社区矫正官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社区矫正官制度的顺利实施。{2}关于其中更为详细的制度保障措施,期待司法实务部门在实行该制度的过程中逐步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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