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矫正官的职责范围来看,其职权是比较集中的,主要体现在这几方面:其一,对罪犯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判决前调查,是由矫正官来进行的。虽然最后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还要经过法官的综合考量和听证会各方人员的质证,但判决前的调查过程由于直接决定调查报告采集的意见是否公允,得出的结论是否客观,对矫正对象是判处监禁刑还是非监禁刑无疑是相当关键的。其二,在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矫正对象的表现是由矫正官来监督考察的,矫正官的态度倾向直接与矫正对象的很多切身利益相关:首先,在矫正对象人身自由限制方面,矫正官的态度与其自由范围有重要联系。虽然法律对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规定得很明确,但因为矫正对象是在社区服刑而非监狱,具体界限往往难以明确掌握,矫正官的态度可能直接决定矫正对象自由的边界是大还是小。比如,法律规定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必须报执行机关批准,但有时是否跨越这个范围就在于几条街道甚至几条田埂之间,如果矫正官一定要按照规定来做,矫正对象也无话可说,而如果矫正官灵活处理,不予追究,也不算违反规定,类似的事例还有很多。其次,在矫正对象是否能够如期结束矫正方面,矫正官也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表现如何,是否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需要延长矫正期,甚至需要收监执行,都由矫正官来提交报告或者相关调查材料,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矫正官的权力是很大的,因为他提供的证据、他的倾向和意见,很可能影响到矫正对象是否在一定的期限失去人身自由。其三,矫正对象能否得到其需要的帮助和服务,也与矫正官是否给他机会有关。虽然社会上的任何个人和团体都可以来帮助矫正对象,但一个矫正对象是否受到关注及受关注的程度,矫正官的推介往往起着很大作用。并且,社区资源毕竟是有限的,是否平均分配给所有矫正对象,也是由矫正官来决定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矫正官对他管理的矫正对象的生活质量,是颇有影响力的。
既然矫正官的权力如此集中,那么,探讨如何监督矫正官,防止和杜绝其渎职行为就很有必要了,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环节努力:首先,在社区矫正的判决或决定阶段,一定要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不仅防止法官在判决或决定过程中徇私枉法,对防止矫正官在出具判决前调查报告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也将是很有效的举措,因为即使矫正官在出具报告的过程中有什么不轨,在法官、社区自治组织、社区群众和犯罪人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质证、举证、辩驳面前,也很难藏身。其次,为了防范矫正过程中矫正官的腐败行为,笔者有两个建议,一是在县(县级市、区)社区矫正值班室专门设立一条举报热线,鼓励社区群众和矫正对象对矫正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二是加强检察监督,在县(县级市、区)检察院的监所检察科,确定专人负责所辖区域内社区矫正的监督工作,包括监督社区矫正适用过程中的法官行为和执行过程中的矫正官行为。最后,就是县(县级市、区)级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经常深入基层,听取广大群众和矫正对象的反馈意见,及时发现矫正官在廉洁方面的问题和苗头,从重从快地予以查处与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