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区矫正官的培训。社区矫正是一项非常复杂的专业性工作,因为矫正过程中关于犯罪人的判决前调查,关于社区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改造、心理矫正等,无不涉及法学、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各项学科知识。并且整个矫正工作做得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权保障、社会安全与国家形象,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治安的好坏,而矫正工作要实现其期待的刑罚效果,其工作人员素质往往起着决定性的因素。因此,对具体从事此项工作的矫正官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培训,是必然需要的。
培训工作有以下几方面应予注意:第一,关于培训时机。培训应是经常的或者分阶段进行的:首先,应该进行岗前培训。矫正官在上任一年之内,应该对其进行从事矫正工作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的培训。其次,应该进行在职轮训。由于矫正工作的挑战性和专业性,仅仅进行岗前培训,难以满足不断向前发展的矫正业务对矫正官的要求。为了矫正官能随时保持专业技能的最佳状态,很有必要对在岗工作的矫正官不定期地抽调轮训,比如,可以考虑每两年轮训半个月,以达到学以致用、用了不够又来学习的目的。第二,关于培训内容。鉴于对矫正官的素质要求和岗位职责,其培训课程应该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犯罪学知识、矫正理论、矫正技能及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等方面的内容。为了提高矫正官的综合素质,还应该注重矫正官对多方面知识的接触与应用,如公关技能与形象塑造、协调与说服技巧、时间管理、现代化的决策方法、创意思考与问题解决、绩效管理、人生与社会、公文程式与处理、公务人员权利与义务、危机与冲突的处理、企业化经营介绍、电子化政府与基本的网络知识等。第三,关于培训师资。一部分可以从高校或者研究所聘请相关专业的师资,如普通高校的法学、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教师,或者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等专业院校的教师;另一部分可以由优秀的实务工作者充当,如各级法院、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包括监狱机关的资深工作人员、各地优秀的矫正官等。由此,笔者认为,必须在司法部和省级社区矫正管理机构中设置培训机构,不但培训矫正官,也可以对专职的矫正社工进行必要培训。
(三)社区矫正官的监督与保护
从社区矫正目的和矫正官制度的设立初衷,可以确定矫正官的职责主要有这样几方面:一是对矫正对象进行矫正,包括监督、考察和必要的帮助、教育。社区矫正官既是矫正对象周围矫正力量的管理者和协调者,也是矫正工作的亲历亲为者。当然,哪些工作必须由矫正官亲自做,哪些工作可以由矫正社工或者矫正志愿者代劳,并非没有界限,至少,属刑罚执行性质的事务必须由矫正官来完成。二是完成一些程序性工作,比如与其他司法机关的相关部门进行文书转接和程序衔接,按照法院要求对可能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进行判决前调查并出具相关报告,参加社区矫正听证会,以及提交矫正对象需要延长矫正期或收监执行的报告和证据等等。三是管理和指导矫正社工和矫正志愿者开展工作,定期或者及时与他们就矫正对象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交流沟通,分配工作任务,检查工作效果,进行业务指导。四是采取有效措施整合和利用社区资源为矫正工作服务,在工作中不断探索和创新,能对开拓新的矫正项目有所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