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专业工作队伍建设构想
但未丽
【摘要】从试点七年的情况来看,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工作面临重重困难,建立一支统一的高素质的专业工作队伍,即建立我国的社区矫正官制度成为形势所必须。该制度的具体构建,应重点把握人员配备、素质要求与培训、监督与保护等几个重要环节。
【关键词】社区矫正官;素质;培训;监督;保护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领域的朝阳制度,在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已自成体系,虽然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却有着可以预测的广阔发展前景。但是,社区矫正制度的发扬和发展有个前提,就是必须要打造一支愿做矫正工作、会做矫正工作、素质过得硬的队伍来执行和落实,否则,这个制度再美好,也只是水中月、镜中花、空中楼阁。
目前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按照“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由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负责承担矫正对象日常管理任务。但现实情况表明,基层司法所(科)承担这项工作时面临着重重困难:一是司法所人员编制较少。工作力量不足。目前,在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的同时,司法所还同时承担着原有的指导人民调解、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开展法制教育、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配合党委政府各项中心工作等八项职能任务。这些任务头绪杂乱、工作量大,尤其社区矫正是刚刚接手的新任务和新课题,需要投入较多的精力来管理、探索和研究,然而由于部分试点地区司法所(科)与街道综治办(科)合二为一,不能单独立户列编,社区矫正工作很难受到应有的重视,不但缺乏专门的工作机构,甚至连稳定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都不能保障,不具备最基本的工作力量。二是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文化素质偏低,难以适应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社区矫正既是严肃的刑罚执行工作,又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社会工作,对工作主体的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综合素质要求都相当高,因为在矫正过程中,工作人员既要坚持刑罚执行的相关要求,在涉及原则问题时必须寸步不让,又要充分尊重矫正对象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在他们精神虚弱的时候和风细雨。此外,矫正工作者还要善于利用周围的社会资源,尤其是要有发动矫正对象自身力量的办法,使外在的教育帮助能够通过内力吸收、转化而达到矫正效果,这些都不是现有工作人员经过简单的培训,或者学学文件就能做到的;三是部分地区基础设施陈旧,办公条件艰苦,有的地区连电脑、交通工具等基本的办公设备都不具备,很难保证能够有效完成社区矫正任务。凡此种种,都与刑罚执行的要求存在较明显差距,使得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都得不到保障,看来,有一支相对稳定和高素质的工作队伍及拥有必要的办公条件,确实是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