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华苏联法学专家的三篇博士论文反映了他们对中国法制认知达到的高度。苏联对博士论文要求非常高,获得通过即表明该著作已经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这三篇博士论文的作者在来华前撰写了副博士论文,但与中国法律问题并没有直接关系。丘古诺夫的副博士论文为《捷克斯洛伐克普通法院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博士论文虽然仍研究刑事诉讼,但由捷克斯洛伐克转向了中国,题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鲁涅夫的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其副博士论文为《武装力量的编制》,博士论文变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科朵夫研究方向为民族地区的法律问题,副博士论文研究《哈萨克斯坦苏维埃国家机器的地方组织》,博士论文讨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质》,它以新疆乌鲁木齐为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建设中的理论和实践基本问题。三位苏联法学专家的副博士论文和博士论文在研究方向上有一脉相通之处,但他们的博士论文都离开了原来关注的国家与地区,而转向了中国法律。他们转换研究对象后,在华工作的机缘是否深深影响了他们对中国法制的认识呢?丘古诺夫在博士论文里写道,深深地感谢北京政法学院和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教研室的同事,特别是教研室主任,因为他们给予了该著作以关心并提出了宝贵的意见。[67]他的感谢并非说说客气话而已,从他与中国同事合作写了几篇论文看,他的中国同事的确帮助他解决了某些问题。科朵夫在其博士论文中指出“在人民中国工作期间为论文收集的资料成为研究与科学地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建设经验的重要资料”。[68]正是由于中国同事的帮助,以及利用工作之便收集到宝贵的资料,促使来华苏联法学专家提升了对中国法制的认识。不仅如此,新中国的法律制度正是苏联法学专家参与其中才得以建立,他们回过头来研究、介绍自己亲手创立的法律制度,当然能达到较高的认识水平。来华苏联法学专家对中国法制认知水平的提升,一定程度上会促使他们传授苏联经验的时候考虑中国法制建设的具体情形。
四、结论
中国也曾派出留学生前往苏联学习法律,并有法律工作者组团访问苏联;同时传入了苏联法学著作,更有苏联法律工作者或长期或短期来华传授苏联法制经验。留苏学习法律的学生回国是20世纪50年代后期的事,提前毕业的江平先生回来时1957年“反右”运动已经开始,其他留学生回国更晚,因此,他们对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影响并不是新中国成立初期。而法律工作者组团访苏的次数有限,苏联法学著作毕竟是书本,且学习消化还需一个过程,短期来华的苏联法律工作者传授苏联法制经验亦不全面、不系统。来华苏联法学专家不仅能直接、及时地与中国的相关人士交流,而且可以系统、全面地传授苏联的法制经验,故他们成了介绍苏联法制经验、帮助新中国创建法律制度、推行法学教育的最重要的力量之一。
苏联法学专家对中国法制的认知影响到苏联经验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程度。一些苏联法学专家来华后很快改变自己研究对象,转向对中国法制的研究说明他们意识到了解中国实际情况的重要性。而他们关于中国法制的论著内容广泛,并在苏联重要的法学刊物和出版社刊行,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他们对中国实际有着广泛而较为深刻的了解。从不懂汉语、不了解中国,到研究中国法制并取得成就,除了再次证明来华苏联法学专家具有较高素质和能力外,还体现了苏联法学专家在苏联经验和中国实际相结合上所作的努力及成效。
来华苏联法学专家的规模与任职部门,他们的健康状况、经验与教育背景及其对中国法制的认知都显示,由中国邀请而从苏联派来的法学专家,在传授苏联法制经验方面具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在弄清楚来华苏联法学专家是怎样的一个团队后,便不难理解苏联法制为什么能够深深地影响中国法制。问题是新中国建立的法制并非苏联法制的翻版,那些异于苏联法制的部分,是因为苏联法学专家对中国实际有一定了解后作出的变通,还是中国选择了走自己的路,而创建有中国特色的法制呢?大约这两种因素都存在。苏联法学专家作为一个强有力的团队尚不能完全改变中国的实际,不能改变中国的独立选择和创造,他们一定遇到了比他们更强有力的因素。这些因素如何与来华苏联法学专家相互作用?他们选择了苏联法制的哪些部分,舍弃了苏联法制的哪些部分,为什么做此选择?这些随着解答苏联法学专家是谁而引申出来的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限于篇幅,拟另文对此加以论述。
【作者简介】
唐仕春,北京大学历史系2005级博士生,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注释】
本文所说的来华苏联法学专家是指1949年至1960年期间,较长时间在中国工作的苏联法律工作者的统称(并不包括临时来华的苏联法律工作者),他们由顾问和专家组成。顾问与专家在俄文中是两个词,在中文里两者有区别,但又常常混用,把顾问也统称专家。1957年12月5日国务院通知指出,除过去按顾问名义聘请来的苏联专家仍称顾问外,其余统称为苏联专家。1958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发出通知:“今后凡在我国各部门工作的苏联专家,一律取消顾问名称,统称专家”。参见沈志华:《对在华苏联专家问题的历史考察:基本状况及政策变化》,《当代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1期。
沈志华在《苏联专家在中国》一书中评述了来华苏联专家的研究状况(《苏联专家在中国》,新华出版社2009年版,第4-5页),该书本身现在也成为了研究苏联专家问题不可不参考的重要著作。近年来,中国学者从中苏关系史的角度对苏联专家问题展开研究,也有不少新成果刊行,如张柏春:《苏联技术向中国的转移1949-1966》,山东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蒋龙:《北京航空学院的建立与苏联的援助》,《中国科技史料》第25卷第1期,2004年,该文由其硕士改写;赵阳辉:《哈尔滨军事工程学院的筹建与苏联援助(1952-1953)》,《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年第8卷第5期;赵阳辉:《苏联援助创办哈尔滨军事工程学院的历史研究(1952-1956)》,国防科大硕士论文, 2005年;鲍鸥:《苏联专家与新清华的建设》,收入关贵海、栾景和主编《中俄关系的历史与现实》(第二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韩晋芳:《技术教育转移个案:北京石油学院的建立》,收入关贵海、栾景和主编:《中俄关系的历史与现实》(第二辑)。除了沈志华在《苏联专家在中国》一书提及的关于苏联专家的外文论著外,还需补充的是В.А.Куракин、А.С.Цветко、С.Л.Тихвинский、А.Верченко等俄罗斯学者在论著中涉及来华苏联专家的研究。如В.А.Куракин,
Экономическаяинаучно-техническаяпомищьсоветскогосоюзаКитайскойнароднойреспубликевсоциолистическойиндустриализациивпериод1949 -1960гг. (ДиссертацияНасоисканиеучёнойстепеникандидатаэкономическихнаук. );А.С.Цветко,Советско-китайскиекультурныесвязи.М. 1974г;С.Л.Тихвинский,ВосприятиевКитаеобразаРоссии.Москва:Наука,2008г;А.Верченко,“Участиесоветскихспециалистоввэкономическом,научно-техническомигуманитарномстроительственовогоКитая(1949-60гг. )”,ПроблемыДальнегоВостока,2009,№5。
参见何勤华、李秀清著:《外国法与中国法—20世纪中国移植外国法反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王志华:《苏联法影响中国法的几点思考》,《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文中人名的中俄文互译得到栾景和先生的指点。
承蒙孙国华、吴静研、王志华等老师提供相关资料,外国专家局档案馆、俄罗斯国家档案馆、俄罗斯科学院法学所等单位允许查阅相关资料,在此深表谢意。
С.Л.Тихвинский,Избранныепроизводения.Том. 5.М. 2006г.
中国人民大学档案馆馆藏档案,案卷号1954-XZ16-02。该表根据1954年3月“中国人民大学开办以来各系、教研室聘专家情况登记表”制作。
同上。
对此混乱状况,沈志华教授有较为详细的描述。(《苏联专家在中国》,第151-164页)
外国专家局档案馆规定,档案原件不允许读者自己查阅,但读者申请查阅的档案被批准同意阅读后,由档案馆的工作人员代为查找后告诉读者。因此,这份名单由本人根据该档案馆提供的资料编制成表格。
ГАРФ.Ф. 9492.Оп. 1.Д. (ГАРФ为俄罗斯联邦国家档案馆的简称,Фонда即全宗号、Описи即目录号Дела即案卷号)。
沈志华:《苏联专家在中国》,第77页。
沈志华:《苏联专家在中国》,第190-208页。
同上,第200页。
此表根据ГАРФ.Ф. 9492.Оп. 1.与外国专家局档案等制作。
此表根据表3和表4制作。兼职人员和先后就职于两个单位者分别列入各单位。
沈志华教授认为外交部从来没有聘用过苏联顾问或专家。与他了解的情况稍有出入的是,外交部实际上至少聘请了顾问2人。沈志华的原文是:“至于在政府系统,唯一的例外大概是外交部。据了解,外交部从来没有聘用过苏联顾问和专家”。(《苏联专家在中国》,第110页。)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苏维埃国家与法律问题讲座》,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 1951年9月30日再版。
中国人民大学当时被看作中国文科教育“工作母机”是个很流行的说法。参见毛礼锐、沈灌群主编:《中国教育通史》第6卷,山东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89-92页;方流芳在《中国法学教育观察》一文中对此有类似的描述。(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
北京大学档案馆,案卷编号0291957034,《法律系1957年聘请苏联专家的报告》。
中国政法大学档案馆所藏档案,档案号: 1952-XZ11-5,北京政法学院大事记。
同上。
同上。
沈志华:《苏联专家在中国》,第408页。
ГАРФ. 9492-1-3927. 1954г.
ГАРФ. 9492-1-3927. 1954г.
此表根据ГАРФ.Ф. 9492.Оп. 1.与外国专家局档案等制作。
1936年设全苏法律学院,设有军事法律学院系, 1939年该系改组为苏联军事法律学院。
申切夫中学毕业后回家务农。1924年考入第一莫斯科大学苏维埃法系, 1928年毕业后从事司法工作,做过法律咨询,当过军事检察院军事侦查员,法律咨询处的律师。来华前在苏军驻德管理处法律部当律师。
1921年,格鲁莫娃中学毕业后在俄共卢卡扬诺夫市委做技术秘书。1928年任人民审判员,滨海边疆区法院副院长。1942年至1948年在苏联军队工作期间担任过苏联武装力量军事法庭总管理局、内务部部队军事法庭管理局检查员。1948年至来华前为苏联司法部专业法院干部处检查员/监察员。
1928年, 17岁的茹蓝金开始当工人。1929年至1932年在一所技术学校学习,毕业后做技术员,钳工。1933年至1935年在红军服役。1935至1937年在苏维埃建设学院学习, 1937年至1939年在国家法和国家管理学院学习,1939年至1941年在高级外交学校做学员。之后在州法院做审判员,在一些军队担任军事法庭领导。从1944年至来华前为内务部部队军事法庭管理局检查员/监察员。
1932年, 20岁的莫洛佐夫在弗拉基米尔地区一个区人民法院做书记员。1936年至1938年在莫斯科法律学校做学员,之后任人民审判员,莫斯科州法院审判员。1947年至来华前为莫斯科州律师协会律师。
1927年, 17岁的鲁涅夫开始当工人。1936年至1938年到全苏法律学院学习。毕业后到人民委员会所属苏联检查委员会工作一年,此后,在苏联军队军事法律学院做老师,并升至教学部和教研室负责人。
工作多年后,耶斯特尤科夫于1936年进入法律学校当学员。1937年给一个区检察院的检察长做助手。1938年任区检察长, 1946年升为列宁格勒市副检察长。1947年至1953年任列宁格勒州的司法厅厅长。来华前为列宁格勒市犯罪科学研究所所长。
1920年卢萨科夫参加红军, 1年后回到县里,在警察所、乡执委、教育部门、铁路保安局等部门工作多年。1939年至1941年开始当律师。卫国战争期间任职于军事法庭。1953年被委任为苏联军队军事法庭管理局高级检察员。
1929年柯瓦连科为会计员,农庄的庄员。1930年进入司法部门任人民法院书记员、检察院侦查员。1932年成为红军战士, 1935年任军事检察院军事侦察员。1938年至1941年在红军的军事法律学院做学员。之后,任中央战线军事检察长助手,第64军、57军等单位副军事检察长,第3军、11军等单位军事检察长。1948至来华前为苏联最高法院审判员。
1919年年仅14岁的巴耶夫开始了10年的农民和工人生涯, 1929开始进入司法系统做人民审判员。1931年至1933年在红色教授干部培训学院学习,之后在苏维埃建设与法红色教授学院学习4年。大学毕业后到斯维尔德洛夫斯克法律学院任教并担任教研室主任。卫国战争期间在军事法庭任侦查员、审判员、庭长。1945年至1946年任军事法律学院函授系领导,来华前在摩尔曼斯克和伊尔库茨克等州法院任院长。巴耶夫熟知苏维埃立法、政策、具有丰富的司法工作经验。
1936年,扎格罗特尼克夫中学毕业后成为仕官学校的学员,两年学习结束后在手提式打字机工厂当技师。1939年至1941年为苏联检察院法律学院的大学生。1941年至1942年为红军军事法律学院学员。1942年至1944年任军事检察院的军事侦察员。1944年开始任职于军事法律学院, 1952年至来华前为刑法教研室副主任。
科兹洛夫年轻时在县粮食委员会、社会保障等部门工作。1922年起担任人民审判员, 1931年担任下伏尔加边区检察长高级助手。1931年至1935年在马列学院做学员。1935年至1937年任斯大林格勒州法院专业庭庭长。1937年至1938年任斯大林格勒州法院审判员。1938年担任俄罗斯加盟共和国斯大林格勒州司法人民委员会副主任、主任, 1943年至1950年担任俄罗斯加盟共和国司法部萨拉托夫州司法厅厅长, 1950担任俄罗斯加盟共和国司法部莫洛托夫州司法厅厅长。
巴萨文幼年时当过牧童、伐木工人,后在地方从事工会工作并逐渐走上领导岗位。1934年至1938年在列宁格勒法律学院读大学。从1938年起担任区检察长助手、列宁格勒州法院院长、苏联司法部副部长、俄罗斯加盟共和国司法部长, 1949年成为苏联最高法院审判员。
叶甫盖涅夫1938年至1945年在司法和检察院机关工作。1945年至1946年在苏共中央高级党校学习, 1946年至1949年在苏共中央社会科学院攻读副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后在苏科院法学所工作,担任负责科研的副所长和《苏维埃国家与法》总编。
ГАРФ.Ф. 9492.Оп. 1.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苏联法学教育我们看到,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当时在苏联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方流芳等学者指出,中国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分离是50年代法律革命的产物。(《中国法学教育观察》,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如果说中国与苏联对待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关系有分歧,为什么会如此?这很值得进一步探讨。
В.М.Курицын,ОчеркипоисторииюридическихнаучныхучрежденийвСССР,М, 1976г,с. 96.
苏联的法律学院重新归并到大学法律系在20世纪50年代初已经开始。喀山法律学院1952年改为喀山大学法律系。1954年莫斯科法律学院与莫斯科大学法律系合并;列宁格勒法律学院与列宁格勒大学法律系合并。1954年9月明斯克法律学院改为白俄罗斯大学法律系。1955年3月塔什干法律学院改组为中亚大学法律系,而这年5月阿拉木图法律学院也改组为哈萨克斯坦大学法律系。20世纪50年代中期剩下有哈尔科夫、斯维尔德洛夫和萨拉多夫三个法律学院。参见В.М.Курицын,ОчеркипоисторииюридическихнаучныхучрежденийвСССР,с. 98.中国司法工作访苏代表团编印:《苏联司法工作访问记:关于法律教育工作部分》1955年12月,第30页。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政府对大学法学教育重新进行布局。各大学原先设置的法律系或是撤销或是合并。这一过程被称为“院系调整”。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等就是“院系调整”的产物。经过“院系调整”之后,全国设立法律系的大学从34所减少到6所(中国人民大学、东北人民大学和四所政法院校)。新中国要借鉴苏联的经验,中国的“院系调整”走的路却与当时苏联的法律学院重新归并到大学法律系的方向大相径庭。
В.М.Курицын,ОчеркипоисторииюридическихнаучныхучрежденийвСССР,с. 96.
В.М.Курицын,ОчеркипоисторииюридическихнаучныхучрежденийвСССР,с. 100.
根据表7编制。
中国司法工作访苏代表团编印:《苏联司法工作访问记:关于法律教育工作部分》,第33页。
同上,第89-90页。
В.М.Курицын,ОчеркипоисторииюридическихнаучныхучрежденийвСССР,с. 100.
中国司法工作访苏代表团编印:《苏联司法工作访问记:关于法律教育工作部分》,第42页。
根据В.В.Ершов,Видныеученые?юристыроссии.Энциклопедическийсловарьбиографий,М, 2006г,В.М.Баранов,Антологияюридическогонекролога,НижнийНовгород, 2005г.以及俄罗斯科学院法学所的有关材料编制。
参见沈志华:《对在华苏联专家问题的历史考察:基本状况及政策变化》,《当代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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