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学者凯佩尔指出,苏联选派专家方面具体负责人关注的只是专家的政治背景。[54]的确来华的苏联法学专家基本为党员,而且多数人有当军人的经历,他们在政治上经过苏联党和政府部门考察是合格的。本文上述考察还表明,来华法学专家基本上是法学专业毕业,具有从事法律工作的经验,而且属于年富力强的群体。这些特征绝不是偶然的,一定按照某种标准才选拔出了这样一个群体。这个标准考虑了他们承担专家任务的综合素质,比如政治可靠、专业水平强、经验丰富、健康状况良好,等等。
三、来华苏联法学专家对中国法制的认知
新中国创立法制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是苏联经验如何与中国实际相结合。苏联专家来华后无论是帮助中国建立法律制度还是促进法学教育的发展都不可避免要涉及到对中国法制的认知。来华苏联法学专家对苏联的法制和法学所知甚多,对中国的情况有多少了解呢?从苏联法学专家所填个人登记表看,来华前他们基本上不懂汉语。在他们来华前的著述里,关于中国法制的研究尚未见到。这些不懂汉语、没有中国法制方面研究成果的苏联法学专家来华后对中国法制的了解是否会改观呢?面对他们参与创制的中国法制,来华苏联法学专家们是否有兴趣做些研究呢?
本人收集的资料显示,至少有12名苏联法学专家来华后写了关于中国法律制度的文章或专著。这些论著包括20本左右的专著、40多篇文章和3篇博士论文。其中,苏达里可夫、瓦也沃金、丘古诺夫、科朵夫、鲁涅夫等人对中国法律制度论述较多。那么,这些论著的广度和深度又如何呢?
宪法方面,鲁涅夫研究了中国的宪法问题,撰写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著。[55]苏达里可夫研究中国的选举制度(详见表11)。明仁斯基、瓦也沃金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这一视角描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56]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种机关及相关制度是他们研究最多的一个领域。苏达里可夫的论著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建立和巩固、法院与检察院机构(详见表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制度。[57]鲁涅夫的研究涉及国家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法院、检察院和国家监察,社会安全和内务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地方人民权力机关,人民群众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工作的形式等内容(另详见表11)。[58]丘古诺夫的著作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制度的法律。[59]瓦里赫米托夫研究了西藏的内部制度,并有关于西藏权力和行政机关方面的专著。[60]
刑法方面,丘古诺夫的论著最多。[61]丘古诺夫研究了中国刑事诉讼程序,律师制度,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民民主法制原则,与犯罪作斗争方面的立法与实践,关于证据的基本原则与犯罪作斗争的群众路线,惩罚与宽大结合,刑事诉讼法中判决的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创立等诸多问题。柯尔金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政策问题。[62]
民法方面,基利罗娃是专家,她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遗产问题,解除婚姻的理由和程序等。[63]婚姻家庭法引起来华苏联法学专家较多关注,除了基利罗娃所写的文章外还有雅奇科夫论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法,[64]苏达里可夫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民主化(详见表11)。
一些法学专家探讨了中国的民族问题。瓦也沃金研究了国家建设中对民族问题的解决(详见表11)。科朵夫的论著最关心的就是中国的民族问题,他以新疆为例写了大量的论著讨论民族区域自治问题。[65]关于所有制问题,鲁涅夫写了两篇文章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法律问题和合作社所有制法。苏联法学专家也关注政法教育,如丘古诺夫便著文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法教育。[66]
综上所述,苏联法学专家对中国的宪法、国家制度、国家机关、刑法、民法、政法教育、民族和所有制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均有研究,其内容相当丰富。来华苏联法学专家关于中国法制的论著内容广博,正是他们对中国法制认识广度的反映。可惜的是,这些研究仅从50年代持续到60年代初,60年代之后随着两国关系破裂而减少。
其次,苏联法学专家来华后对中国法制有一定深度的认识。他们对中国法制认识的深度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是重要的法学刊物和出版社认可来华苏联法学专家的论著,二是来华苏联法学专家以中国法律制度为对象的博士论文获得通过表明他们对中国法制的认识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
来华苏联法学专家关于中国法制的论著多在苏联一些重要刊物和出版社刊行。《苏维埃国家与法》、《社会主义法制》等杂志,国家法律出版社等就是这样的刊物和出版社。下面以《苏维埃国家与法》为例略作分析。《苏维埃国家与法》从1951年至1959年发表了来华苏联法学专家的13篇文章。除了1952年外,其余每年都刊载他们的文章。来华苏联法学专家在1951年、1953年、1954年、1956年在《苏维埃国家与法》上每年都有2篇以上文章发表(详见表11)。考虑到苏联本土的庞大作者群,以及其他的中国法制研究专家(苏联和中国学者)的稿件,可以说,来华苏联法学专家在《苏维埃国家与法》发表的文章数目已经非常之多。在苏联法学界最重要的刊物上发表文章,一方面反映了来华苏联法学专家对中国的法制认知有一定的深度,另一方面也说明在中苏友好的氛围下,苏联法律人很有兴趣通过这些文章认识中国,了解中国的法制状况。这些法律人当然包括未来将到中国工作的一些法学专家。甚至可以推断,不少法学专家来华前通过俄文文献中关于中国法制的论著,多少对中国的法制状况有所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