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还应注意到苏联法学专家来华前的地位。他们中有崭露头角的学者,如瓦也沃金(ВоеводинЛ。Д。 )等。更有不少法律教育部门和学术研究单位的领导。扎格罗特尼克夫来华前为军事法律学院刑法教研室副主任。鲁涅夫曾是苏联军队军事法律学院教学部和教研室负责人。巴耶夫在斯维尔德洛夫斯克法律学院当过教研室主任。1945年至1946年在军事法律学院函授系担任领导。苏达里可夫1939年任莫斯科法律学院的系主任,后来任莫斯科法律学院院长、苏联司法部培训中心主任。耶斯特尤科夫来华前为列宁格勒市犯罪科学研究所所长。叶甫盖涅夫担任苏科院法学所副所长并任《苏维埃国家与法》总编。军事法律学院、莫斯科法律学院与斯维尔德洛夫斯克法律学院都是苏联最主要的法律学院,而列宁格勒市犯罪科学研究所与苏科院法学所则是苏联最顶级的法学研究机构。这些都表明苏联派往中国的法学专家具有较强的学术研究能力和管理能力。
一些苏联法学专家来华前从事司法实务工作,并在司法行政、法院和检察院等部门担任过领导职务。苏达里可夫曾任苏联司法人民委员会秘书处主任、苏联政府集体农庄事务委员会法律部主任。耶斯特尤科夫1946年升为列宁格勒市副检察长, 1947年至1953年任列宁格勒州司法厅厅长。科兹洛夫在1935年至1937年任斯大林格勒州法院专业庭庭长,1937年至1938年担任斯大林格勒州法院领导, 1938年担任俄罗斯加盟共和国斯大林格勒州司法人民委员会副主任、主任,1943年至1950年担任俄罗斯加盟共和国萨拉托夫州司法厅厅长,1950年担任俄罗斯加盟共和国莫洛托夫州司法厅厅长。巴耶夫来华前在摩尔曼斯克和伊尔库茨克等州法院当院长。贝可夫来华前为苏联武装力量军事法庭办公厅2部主任。甚至有身居高位者,如柯瓦连科曾任第64军、57军等单位副军事检察长,第3军、11军等单位军事检察长。1948年来华前为苏联最高法院审判员。巴萨文曾任列宁格勒州法院院长,苏联司法部副部长,俄罗斯加盟共和国司法部长,苏联最高法院审判员。这些从事司法实务的苏联专家多为苏联司法界的高级干部,他们包括了一些州法院院长、司法厅厅长和加盟共和国司法部长、苏联最高法院审判员等,其地位之高可见一斑。
(三)来华法学专家的法学教育背景
来华法学专家基本上受过大学法学教育(详见表7)。他们中生于十月革命前的有15人,但他们所受法学教育时间多为十月革命之后。完成大学法学教育的时间多在30年代至50年代。这个时期正值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制创立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对他们的知识结构必将产生深刻影响。
除此之外,很有必要从苏联的法学教育发展历程来理解他们所受的法学教育。十月革命后苏俄一度取消了大学的法律系, 1919年苏俄在大学创立社会科学系,系下设一个政治法律部。1924年,政治法律部扩大为苏维埃法律系和建设系。1930年,将苏维埃法律系和建设系从大学里分出来,成立苏维埃法律学院和苏维埃建设学院。独立的法律学院成了当时培养新干部的主要形式(1939年成立了军事法律学院)。1942年,在大学重设法律系。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影响,战后苏联的法律人才奇缺,卫国战争后法律干部在数量上和质量数上都赶不上国家的需要, 1946年5月,联共中央通过“关于扩充和改进全国法律教育”的决定。通过贯彻实施该决定,苏联的法学教育机构和法学方面学生急剧扩充。经过几年的努力,苏联培养了一大批法律人才,并充实到法律部门。[43]1951年就读于法律院系的大学生数目已经达到18826人。1947年至1952年,高校毕业生有4864人进入了司法部系统,有4560人进入了检察院系统。[44]于是在50年代初便采取措施控制法律人才的数量而更加注重提高其质量。其中最重要的措施之一是1954年8月30日联共中央通过了《关于改善培养、分配和使用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专家》的决定。这一时期法学教育领域进行了重大改革:一,决定保留三个法律学院,其余一概并入大学法律系。[45]二,撤销两年制的中等法律学校。三,继续保留各种培训班,并把司法干部和检察干部分别由各该系统负责培训。四,加强函授教育。这些来华苏联法学专家多数是在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下成长起来的,他们或多或少经历了苏联法学教育的变迁,特别是40年代后期以来苏联法学教育的变迁。40年代末50年代初正值苏联法学教育经历从数量上的扩大到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转折。这个时期来华的苏联法学专家会对中国法学教育提供些什么建议呢?他们是传授转折前的经验还是把转折后的经验及时传播到中国?研究50年代中国法学教育,不能不注意到这个耐人寻味的话题。
来华苏联法学专家中还有不少人获得副博士学位(详见表9)。在35人中有21人取得副博士学位,占60%的比例,来华苏联法学专家中取得副博士学位的人比重还是很高的。他们的学位情况还要放在苏联的学位学衔制度脉络里才能有较好的把握。1936年苏联建立了学位学衔制度。通常,大学本科毕业后授予“专家”学位。研究生学习期限为3年,以一半时间读完指定的书籍,并要考4门功课(马克思列宁主义基础、国家和法的理论、法律专业课、外国语),另一半时间则写副博士论文。论文经过公开答辩、投票通过后,就取得“副博士”的学位。从人数上看,法律学院的研究生数量从1946年的97人增加到1953年的268人。[46]1946年至1950年苏联共授予副博士学位243人; 1951年至1960年为1162人。[47]总的来看,这一时期苏联授予的法学副博士学位并不多,而来华苏联法学专家取得副博士学位的时间基本在1953年之前,他们中至少有21人取得法学副博士学位,在当时的法学副博士总数中所占比例并不低。
现在已知来华苏联法学专家中11人后来获得博士学位(详见表10)。苏联时期博士论文必须是一种深刻的科学著作,要求在法律科学上作出新的贡献,或者对某个问题有新的见解。只有得到博士学位才可以担任教授。[49]培养一个教授是一个十分艰巨的过程,必须经过25年到30年的时间。因此,最年轻而又最有能力的法学家年龄至少也在40岁左右。[50]与评上教授一样,获得博士学位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些来华苏联法学专家获得博士学位时多在四五十岁。从副博士到博士学位,有人经过7年便完成这个过程,也有的花了26年,多数人都用了十几年的时间。获得博士学位花的时间较长一定程度上说明取得博士学位难度大。不仅如此,当时能获得博士学位的人也非常少。1946年至1950年苏联批准博士学位43人;1951年至1960年为58人。[51]1955年,莫斯科大学法律系教员一百多人,其中25个博士和教授。[52]从以上对苏联博士制度的介绍可知,当时没有较好的学术基础而要获得博士学位是相当困难的。从这个角度看,虽然这些法学专家获得博士学位是他们来华之后的事,但也看出他们来华前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学术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