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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来华苏联法学专家的群体考察

建国初期来华苏联法学专家的群体考察


唐仕春


【摘要】来华苏联法学专家已知有35人,他们任职于重要的岗位,因而能对新中国法制建设产生重要的影响。这是一个年富力强的群体,他们中不少人工作经验丰富,有多年法律工作经历,学术造诣较高,这通常意味着他们对苏联的法律制度、法学教育与研究有一定了解,在传授苏联法制经验方面具有很强的能力。来华苏联法学专家从不懂汉语、无中国法制方面研究成果,到研究中国法制并取得成就,除了再次证明他们具有较高素质和能力外,还体现了他们在苏联经验和中国实际相结合上所做的努力及成效。了解来华苏联法学专家这样一个群体后,便不难理解苏联法制为什么能够深深地影响中国法制。
【关键词】新中国;苏联专家;法制
【全文】
  

  新中国建立初期,在法律制度的创建方面曾借鉴、移植了苏联的制度,这是公认的事实。而其中,苏联来华法学专家起了重要的作用。[1]那么,来华苏联法学专家是怎样的一个群体呢?近年苏联专家问题成为中苏关系史领域讨论的热点之一,[2]也有学者从法学领域论及了来华苏联法学专家。[3]上述论著提到的来华苏联法学专家不过是苏达里可夫、贝可夫、鲁涅夫等区区数人而已。[4]苏联向中国派出了多少法学专家,这些法学专家自身的情况如何?他们对中国的法制又有多少了解?现有研究成果对上述问题并没有给出满意的答案。如果连谁是来华苏联法学专家都不清楚,又如何准确地评估苏联专家开展的工作,更不必说深入地讨论苏联法制对中国的影响了。基于此,本文根据中、俄相关档案等资料对上述问题作初步探讨。[5]


  

  一、来华苏联法学专家的规模及任职部门


  

  1949年,随着中国共产党离掌控全国的政权越来越近,国家管理问题便日益凸显。中国共产党希望得到苏联的帮助,特别是通过苏联专家帮助解决国家管理方面的问题。1949年6月,刘少奇率团秘密访问苏联,聘请苏联专家是此行的重要目标之一。由于谈判顺利, 8月14日,刘少奇离开莫斯科回国时带回了大量的苏联专家,其中包括几名法学专家。1949年12月,毛泽东访苏。1950年2月,毛泽东和斯大林一起出席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签字仪式,从而开启了中苏关系的新局面。此后苏联各方面专家源源不断地被聘请到中国。那么,新中国建立初期到底有哪些苏联法学专家来华呢?


  

  中国人民大学是苏联法学专家最为集中的地方。中国人民大学档案馆里现存一些在该校任教的苏联法学专家档案,其中有一份比较详细的名单(详见表1和表2)。该名单除了在法律系任教的苏联法学专家外,尚有明仁斯基等三位在外交系国际法教研室任教的法学专家。齐赫文斯基称他在1950年受周恩来之请在中国人民大学讲授国际法课程。由于他的主要身份是外交官而不是苏联专家,所以这里没有把他列为人民大学的苏联法学专家。[6]在人民大学任教的苏联法学专家达到13人。
  


  

  除了中国人民大学的来华苏联法学专家相关档案外,外国专家局档案馆还保存有外国专家名录。外国专家局给笔者提供了1949—1960年来华的苏联法学专家名单,共有来华苏联法学专家23人(详见表3)。其中明仁斯基先后就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和外交部,柯尔金先后就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和司法部。


  

  表1和表2的名单截止日期为1954年6月,表3显示,柯尔金是1954年11月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任教的,因此该名单里没有柯尔金的名字。至于萨文斯基没有出现在“中国人民大学开办以来各系、教研室聘专家情况登记表”中,而仅在外国专家局档案馆所藏外国专家名单里,其原因尚不清楚。中国人民大学档案馆所藏档案显示,克洛斯托列夫(Колостолев)在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教研室任教,但他不在外国专家局档案馆所藏外国专家名单内。这几处记载不一,是漏记还是误添,尚待进一步考证。由于当时对苏联专家管理的混乱,[9]苏联专家兼职的也不少,既然出现了他们的名字,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他们是误添时,我们暂不排除他们的存在。据此,表3的23位法学家加上克洛斯托列夫后,来华苏联法学专家总数增加到24人;前已考证出的人民大学苏联法学专家13人加上萨文斯基与柯尔金后,在人大任教者总数达15人。
  


  

  在俄罗斯国家档案馆所藏苏联司法人民委员会的档案里,除了上文所提及的苏达里可夫、贝可夫、巴萨文、叶甫盖涅夫、鲁涅夫等人的资料外,还有其他11位派往中国的苏联法学专家的资料。他们是茹蓝金(И。Е。Журанкин),格鲁莫娃(А。П。Глумова),申切夫(Сычев),莫洛佐夫(И。Е。Морозов),耶斯特尤科夫(В。Н。Естюков),卢萨科夫(М。П。Русаков),科兹洛夫(В。С。Козлов),基里琴科(В。Ф。Кириченко),柯瓦连科(Г。Е。Коваленко),巴耶夫(Г。И。Баев),扎格罗特尼克夫(Н。И。Загородников)等(详见表4)。
  


  

  结合上述几份资料,我们现在已经知道,来华苏联法学专家共35人。来华苏联法学专家就是这35人吗?随着新资料的发掘,他们的人数也许会比这35人多,或者更少,但35人是目前我们所能知道的比较准确、全面的一个数目。


  

  苏联法学专家自1949年下半年陆续来到中国(苏联法学专家来华离华时间详见表5)。1949年刘少奇访苏,聘请了第一批苏联法学专家。1949年陆续到达中国的苏联法学专家有5人,其中就有苏达里可夫、贝可夫等。他们来华后主要担任政法委员会的首席顾问等职。1950年2月《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签订后,4月7日,联共(布)中央政治局作出决议,批准了苏联部长会议关于派遣一组苏联教授和讲师前往中国工作的决议草案。苏联部长会议责成苏联高教部、俄罗斯联邦教育部和苏联对外贸易部在1950年5月15日前挑选42名教师前往中国工作。[12]第二批苏联法学专家有6人来到中国,他们就是到新建立的中国人民大学任教的谢米里亨等人。他们的专业有国家法、法权理论、刑法、民法,国际法等,包括了当时苏联法学的基本专业方向。1951年来了2位苏联法学专家, 1952年为4位, 1953年为3位,他们也基本上在人民大学任教。自此,人民大学各教研室都配备了苏联法学专家给予指导。值得注意的是鲁涅夫1953年来华,但并不是在人民大学任教,而是接替已经回国的贝可夫和即将回国的苏达里可夫在政法委员会的首席顾问一职。赫鲁晓夫上台后调整了苏联对华政策,更为积极地发展中苏关系。1954年赫鲁晓夫来华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5周年庆典,这是两国关系蜜月期的高潮性事件。1954年和1955年来华苏联法学专家较多与此不无关系。1954年来了8位,1955年来了6位。1956年是国际共运史上的转折点,出现了“波匈事件”,苏共二十大和中共八大亦于该年召开。这些事件对苏联专家的聘请和派遣产生了微妙的影响。[13]再加上苏联专家在中国工作中产生的矛盾不断积累, 1956年前后,对于苏联顾问和非技术专家,北京方面开始考虑减少聘请,莫斯科方面也在考虑减少派遣的问题。[14]1956年除了续聘的苏联法学专家,尚没发现新来的,而1957年也仅仅新来了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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